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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多部“同权”法案,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城乡居民在交通等事故中的“同命同价”和在人大选举中的“同票同权”,即,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数较多的,可不考虑年龄、收入,以同数额确定赔偿;亦即,与市民相比,农民在人大选举中四分之一选举权的现状将得到改变。许是蝴蝶效应,28日《重庆晚报》报道,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所谓“同工同酬”,是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不管是同命同价、同票同权,还是同工同酬,都突出一个“同”字,而“同”意味着平等。现在,三个“同”字赋予了同一庇护下的人相同尊严和权利,无论活,还是死。而以往,这些本应该相同的权利和尊严,因各种“国情”理由而长期处于不同。比如,选举法起草之初,因为农民占90%,如果同票同权,担心人大会议成“农民会议”,所以农民选举权要限定在1/8或1/4;因为城乡差别,城镇居民收入大于农村居民收入,所以在遭遇相同的死亡事故,就做出不同的赔偿标准,以至于城里人命贵农村人命贱;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留下诸多问题,比如企业性质“双轨制”,员工身份“双轨制”等,结果是,干相同的活拿不同的钱。
“国情”是事实,而依据“国情”做出“同票不同权”也有合理性。但很遗憾,原本是防止多数影响和主导,追求不同群体平等的“同票不同权”,却导致了多数弱势的现象。我们看到,各级人大会议里农民代表相比官员代表、企业代表人数最少,声音最弱;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里,庞大的农民群体在分享的蛋糕最小,以至于在三十年改革开放后,中央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反馈“三农”。随“同票不同权”而来的,是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和二元化对立,由此出现“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现象。“多数”的农民成了沉默者;“少数”的市民却在各项权利的“扶持”中成为政治舞台、经济舞台和文化舞台的主导者。
权利的不平等,导致利益的不平等。这是农民群体,无论是在农村支援城市的历史时期,还是在农民进城的当下,都处于弱势、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的根本原因。现在,人大审议几个“同权”法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就在于以往的这些权利“不同”现象不仅有悖平等的民主概念,也导致了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城乡发展严重失调导致发展缺少后劲儿;农民、农村、农业,再加上农民工,“四农”问题已经埋下发展隐患;市场经济下“同工不同酬”悖论,等等。可以说,不解决“不同”,就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要看到,无论是人大审议“同权”法案,还是人保部制定“同工同酬”法规,都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权利平等,是从制度角度保障同权。这值得赞扬。但更应该看到,任何“同权”,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那些正处在“不同”权利待遇的每个群体——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不断争取,因为权利都是争取过来的。权利固然可以因“国情”而暂时不同,但要保证这种不同而不会产生多数弱势;而权利的平等,特别是利益的平等,则需要制度和公民对一切“不同”坚持说不。
http://news.sina.com.cn/c/2009-10-28/044018922132.shtml
http://news.163.com/09/1028/04/5MMDNC9I0001124J.html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3RKU/rendachangweihui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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