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包括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舆论纷纷注意到其中的修订焦点又是关于「农民四分一选举权」保存还是废止。
所谓「农民四分一选举权」,是指目前选举法中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名额分配原则。如城市中每24万人选出一名人大代表,而农村则是96万人产生一名人大代表。这种选举权的不公平,与中国近60年来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农民作为二等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福等社会各层面,都遭受全面的歧视。其实,客观地说,农民的选举权已经算是改善了。1952年制定的中国首部选举法,规定农村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口是城市人大代表的8倍,那时农民仅有「八分一选举权」。经过近14年来的多次修订,城乡的选举权差别待遇缩小到4比1。而随着改革开放卅年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解体,不少人呼吁,这种不平等是到了该消除的时候了。当然,在我们中国有这样的特色,说是说,做是做,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比如,虽然近几届全国人大农村代表比例都增加了,但是真正的农民代表人数与毛泽东时代相较却不增反减。在3000多名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仅百名左右,很多农村人大代表是乡镇干部。当然了,即使在毛泽东时代,农村选出的人大代表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农民利益,也是颇成疑问的。历史就是这样,在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利益总是最先被牺牲掉的。而在国家城市化大发展的今天,广大的农民在话语权方面更是弱势,这是实际情况。所以有评论家指出,真正增加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单靠增加农民选出的人大代表的数量是不足够的。正如现今的工人代表亦未能充分代表工人利益一样,要彻底改革人大代表产生方法,就要真正落实普通民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大选举竞争性,打破身分职业的界限,做实地域代表制,如此,「几分之一」的困扰,亦随之化为无形。如此看来,农民与城市间几分之几选举权的差异如何,其实还不是最主要的问题。(2009年10月27日 总编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