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江河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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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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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晚,山西左云县店湾镇一座已关闭煤矿发生盗窃案件,有10人在入井偷盗井下废弃设备时意外窒息死亡。”(来源:新华社)

已关闭的矿井内,由于长久不通风,里面氧气严重不足,加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也有大量存在的可能,人下去后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即便警方人员应该懂得而不懂得关闭矿井内存在较大危险这一常识,在接到煤矿巡查人员“煤矿副井被盗挖开”的报警后,作为出警方,到达现场的第一件事应该是考虑、调查犯罪分子是否还在井下实施盗窃,是否会有生命危险,控制现场,下矿井、实地查看,进行取证。

该报道称:“10月26日晚10时左右,店湾镇派出所接到店湾镇关闭煤矿巡查人员报告,称北深井延深井煤矿副井被盗挖开。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原关闭的副井旁边被挖开一个直径大约五六十厘米的洞口。27日上午11时左右,有2人从这一洞口爬出,当场被蹲守人员控制。经审讯,井下还有盗窃设备的同伙,但人数不详。”“得知井下有人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专业救护队展开救援。”

也就是说,警方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并没有下矿井进行实地查看,而是在井外坐等10多个小时。既然能坐等10多个小时,其中必然有坐等的理由:一是警方明白下井后会有生命危险;二是能基本确定在井下实施盗窃的人员还在里面。

警方是人,犯罪分子同样是也是人。如果上述两方面警方坐等10多个小时的理由成立,那么,也就是说警方在明知犯罪分子在关闭矿井里面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采取及时的避免此种结果发生的措施,故意放任此种结果发生,以至酿成10人窒息死亡的后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作为警方人员如果真得不知道关闭矿井下有生命危险,那么,也应该向煤矿巡查人员了解是否存在生命危险这一情况。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了解到井下有生命危险,或者没有确定井下仍然有犯罪分子,同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警方人员能够以人为本,以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本,在确定井下有人,并长时间没有从井下上来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采取必要措施,调集专业人员及时进行求援,10条生命,可能不会全部死亡,甚至一个也不会死亡。

山西的矿难可怕,其实,真正可怕的并非矿难,而是决策上的失误。许多矿难是因为决策失误、人的原因所致,山西左云已关闭煤矿10人窒息死亡案,同样是存在决策失误之嫌,可能又是一个人为的导致的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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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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