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权利立法让人关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并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国家赔偿扩大赔偿范围和缩短赔偿时限,将看守所纳入国家赔偿机关,制止多年以来在看守所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解决了长期以来被人诟病的城乡“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更重要的是,城乡居民同等的选举权也将得以法制确认和法治实施。这意味着,中国权利立法正在走上快车道,中国社会也由权力主导型社会升华为法治主导的权利型社会。
这对中国公民而言无疑是个利好,而且也是近年来公众表达和民意推动的结果。信息化时代,中国民意对民主和权利的诉求绝不输于任何西方国家,因为中国民众对民主表达、监督和权利有一股难以遏止的新鲜和好奇感。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对民意诉求采取了宽容以对、认真引导和纳入决策参考的开放态度。这次权利立法的大动作,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和民间在多元化时代的良性互动。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权利立法预示着中国法治建设正和全球先进国无缝对接。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集聚的强大硬实力已早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民主法治建设相对而言有些滞后。这一短板要素不惟为西方社会拿来作为批评中国的靶子,中国公众也确实感觉到了权利无法得以保全的隐忧。就此而言,中国权利立法加速,既有助提升国家形象,也契合民意期待,更彰显中国经济政治双赢改革的决心和自信。
不过,一揽子权力立法尚处于修正和审议阶段,离正式实施还有相当距离。而且,随着一轮轮的审议,这些法律将体现更加多维和激烈的利益博弈,尤其在权力和权利存在着并不对称的博弈平台,最终落实到法律文本上的权利表述可能会大异其趣。更为重要的是,即使这些权利立法付诸实施,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的权利保全,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须知,中国并不缺少法制条文,或缺的是法治执行力。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在此情势下,“同命同价”或可落实,城乡居民选举同权就是一个问题。问题的关键不是同不同权,而是中国社会城乡居民的对于选举权的认知较为落后,缺乏认真对待选举权的法治素养。即使城乡居民享有选举同权机会,由于对选举流程认识不清,组织选举的机构缺乏对选举的有效引导,加之选举信息缺乏公开透明。因此,这样的同权选举依然是形式主义的,依然激发不起公众认真对待选举的政治热情和权利激情。
还有就是,最能彰显权力制约和权利保全的国家赔偿,现在看来依然处于有限正义的法治层面。如果一个公民被剥夺自由权3个月,综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修正后的草案,国家赔偿不过万元(最多5万元)。这么补偿,和无价的自由相比,根本不值一提,只能是象征性地救济公民权益。公民权益是抽象的概念,很难量化为平均的具体数字,又岂可用平均收入的数字标准用补偿?且不说“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否能够反映职工收入的真实水平,关键是这个标准无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适于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也就是说,在公民正常的人身自由状态下,每个公民都可能获得这样的收入标准。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公民,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个标准的货币收入,还有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而这个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除此之外,还有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些因素叠加起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损失是远远大于那个赔偿标准的。
在这点上,美国的司法实践可以宝鉴。我们常常在美国电影中看到,当一个人蒙受不白之冤而身陷囹圄时,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为执法或司法者的疏失而遭受损害时,受害者最终得到的国家赔偿往往是天价的。不惟美国,成熟的法治国家莫不如是,因为通过立法途径将侵权成本提升至天价,在法治理性层面更符合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所以,这一揽子保证公民权利的法律,不仅存在着落实上的难度,而且即使落实了恐怕也让人心意难平。因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还是遭遇到了中国社会惯性的官本位的阻击和挑战。尤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神圣立法殿堂里,立法者诸公很多都具有根深蒂固和错综复杂的权力背景。在此情势下,权力更容易公关,权力诉求更容易被写进法律文本。而弱势者的声音,是那么孱弱,以至于很难上传至立法者那里。权力和权利的传统不对等,必然会在立法上有所体现。
但不管如何,中国加强权利立法毕竟是件好事,纵然好事多磨,但走在快车道上的权利立法是无可遏止的,因此前途光明、愿景可期。
本文刊于30日美国侨报http://www.usqiaobao.com:81/qiaobao/html/2009-10/30/content_2303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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