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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不救,只捞死人”的思考:治国当儒法相济

发表于 2009-11-01 03:48:44 类别:杂谈

 

“活人不救,只捞死人”的思考:治国当儒法相济

 

(阿二)长江边三名年轻的英雄走了,在为他们的义举而感动、为他们的离去而痛心的同时,那些有能力却没有伸出援手的渔夫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看了当地网友几个贴,贴中说:那些人根本就不是渔夫,或者说不是纯粹的渔夫,打捞是他们重要的营生之一。这样说来,“活人不救,只捞死人”就很容易理解了。这些人的确很可恨!我想到了非洲草原上的秃鹫,虽然他们没有取人性命,但是,他们在那一刻的心里想什么,我真不好说了。

 

对这些人该怎么办?有网友说要严惩。但是,仅仅因为“不作为”就判定有罪,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一条法律(大家好好看看什么是“间接故意”)。尽管我们感觉渔夫简直就是在杀人,但是,对照现有刑法规定,都不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民法里也没有明确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渔夫们显然比网友懂法,于是,他们就敢看着年轻孩子溺亡,期待着一笔或几笔带血的收入。

 

怎么办呢?其实也简单。如果我们认为“见死不救”是令人发指的罪行,在刑法里添加这样一条罪状就可以了。比如,可以这样写,“有能力施救却不作为,则犯见死不救罪,判处N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但是,仅有这样一条法律是不够的。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有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

看到有人落水,就赶紧溜之呼也,防止被人抓个“见死不救”的现行。这样,对于急需救援的人,并不见得有利。

有歹徒施暴,数百人围观,怎样给数百人定罪?这样,法律执行起来有难度。

 

法律在把义务强加给公民的同时,也应该给以相应的权利。

 

在这次“活人不救,只捞死人”的事件中,我们很容易看到对“见死不救”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隐含的问题,对于“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法律鼓励。

 

长期以来,都号召大家“学**”,不但要做好事,做了好事还要不留名、不要报酬,否则,就是动机不纯,就是没道德,这个观念显然有点过时了。

 

比如,你落水了,我冒着风险把你救了起来。我救你一条命,你是不是该谢谢我呢?如果我主动开口索要,我就是动机不纯;如果我不开口,你要是不主动怎么办?凡此以往,不就是鼓励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吗?

 

这就是目前的现实。那么多见义勇为的人死亡或伤残,对于他们惨痛的付出,仅仅送上一顶道德的高帽子有意义吗?

 

这就是对“见义勇为”奖励不够的立法缺失。我们应该在民法里,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如:“被救者应当根据施救者承受的风险和受到的损害,给以相应的民事补偿,政府应当根据行政法规予以奖励。

 

比如,这次事件中,假如那些渔夫知道,救起一个落水的大学生将获得民事补偿,政府还将给以一定数额的奖励,总额加起来将超过打捞遗体的收入,而且还有法律保障他们获得奖励和补偿,他们就有可能第一时间施救。渔夫也是人,也要混生活,他们吃饱喝足了,做在电脑前叼着烟、品着茶、按着鼠标,一样也会唱仁义道德的高调。

 

如果立法到位了,我们完全有可能把渔夫“打捞遗体”这肮脏的第361行,变成“水上救生”这高尚的第361行。

 

写到这里,估计各位看着很难受,我也快吐了!没办法,这就是人性的现实!人性恶,应当是我们制定法律、政策的出发点!这是我很长时间才想通的道理。

 

诸位没必要唱高调,我们不能追求人人都是高风量节,我们要追求实际的效果。因此,不要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如果我们认为某种行为对我们不利,就争取用立法来禁止这种行为。

 

治国,应该儒法相济。

 

我想做官,因为我有一种只争朝夕的冲动!如果我在人大立法机构有个职位,明年我国的刑法、民法起码将新增两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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