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的博客
咬定青山不放松 立身原在破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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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 10:30:11 编辑 删除

浏览 6937 次 | 评论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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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捐款与权力打劫
 
  河北威县前不久择优录用191位应届大学生充实到中小学的教学一线。知情人爆料称,在新教师工作不久

,校方要求他们捐款三万到五万,换取正式编制。
  (10月28日 新华社)

  ↓被捐款换编制背后的权利断裂 重庆时报 10月29日 作者 李妍

  [重庆时报一评]

  以“捐资助学”的名义让新教师捐款换编制,威县教育部门此举与之前频发的教师“上岗费”如出一辙

———要上岗,除了要穿越可能铺着“吃拿卡要”权力关卡的考试选拔,还需缴纳一笔可观的“上岗费”。

  在当下经济危机中,用人市场的确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在人们“求职若渴”的语境下,权力寻租可

以更从容地将触角伸入职场的更深处。纵观现实,这并不仅存于威县的“被捐款”上岗,似乎还有着更广阔

的意蕴:它除了是获取普通职位的一种方式,也可以是通过“买编制”获得同岗员工难以企及的更高工资,

甚至可以解读为“买户口”在城市的核心阶层中“上岗”,从而享受以前不曾有过的户口福利。

  也正是有了上岗与下岗、编制内与编制外、城市与农村的断层,有了“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

的权利断裂,才让“上岗”、“编制”的另一面成为权利荒漠,人们于是通过权钱交易这条逼仄的通道,换

取“上岗”的门票。

  社会权利断裂而又法治不彰之处,自有公权力越界野蛮生长。在这样的权利断层暗角,因为有着公众对

自我权利救赎的强烈渴求,有着权力蔓延下规则的无条件让道,才有了河北威县教育部门面对“被捐款”质

疑的断然否认。在权力一片乱拱的现实面前,谁又来弥合公众权利的断层,谁又来编织法治规则的栅栏呢?

  [现代快报再评]

  “权力在乱拱,规则在让路”,这话说到了根子上,可惜作者没能就此说下去。“正是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才让威县教育局在就职者捐款换编制上肆无忌惮”,这话完全不成立,正如本文所说,新教师缴纳“上岗费”是早已有之的;当今世界哪个国家没有人失业、待业?工作机会总是珍贵的。有权者能够“敲”一笔就“敲”呗,与就业形势关系不大,这与权力可以“乱拱”而无阻关系极大。“在法治无法触及的暗角,权力总是恣意地寻找着寻租空间”这句话的前一半也不符合事实:什么叫“暗角”,人家分明是明火执仗嘛;是因为“法治无法触及”,还是有法不依、无法无天?

  不过,恣意的“权力”野蛮地对待公民的“权利”,的确是一切乱象和恶政的根源.

                              2

解铃得看系铃人高兴不高兴
 
  ↓国家赔偿公民 毋忘追究官责 羊城晚报 10月29日 作者 王琳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

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10月27日 新华网)


  [羊城晚报一评]

  舆论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正是基于民意的压力,而不是手持公共权柄者的道德

自觉,立法机关才不得不启动了修法程序。从最近公开的送审草案上看,由“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

原则”的转变,以及上述所列举的一些“亮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不赔”的范围,若能顺利通过

,则是不小的立法进步。

  但也必须看到,与难产的官员财产公示法一样,作为私权救济法和公权限制法的国家赔偿法注定还将遭

到利益阶层的阻击。最近就有一种论调颇为风行,他们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与限权功能割裂开来,称国

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与近年来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异曲同工。在刑事和解上,

如果不给被告人轻判,被告人就不赔偿,尽管在法律上他必须对被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赔偿了,就必须给

被告人轻判,尽管在法律上并无轻判的理由。单纯强调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也是如此:如果要违法或不当

执法的官员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难得到国家赔偿;如果让国家赔偿爽快地给,就不要追究违法或不当

执法官员的责任。

  这一理论的依据在于,之所于国家赔偿之路“山高水长”,就是因为国家赔偿捆绑了违法责任追究。去

掉后者,国家赔偿就好办了。这是官员们或自诩理性的理论家们臆想出来的妥协方案。但他们忘了,割裂了

赔偿与究责的国家赔偿法还能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吗?当官员违法或不当执法致公民损害,都

有国家为之殿后承担赔偿之责,权力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

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入审议程序,是民意推动的结果,而不是官员的良心发现。在立法审议的关键时刻

,民意和舆论都不可松懈,修法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现代快报再评]

  作者为法律专家,讲得都很有法理。有人“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与限权功能割裂开来,称国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与近年来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异曲同工。”为什么有这种“异曲同工”呢?“同”在强势者话语权多,多到我们的社会和学者必须用“妥协”来换取一点公平。正是因为“如果要违法或不当执法的官员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难得到国家赔偿”,这些年国家赔偿法差不多成了“国家不赔偿法”。要官家认错已不容易,何况还要国家赔偿,还要对个人究责?

  “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这个愿望既善良又正当。但是,如果解铃还要看系铃人高兴不高兴,那就没有多大指望了。问题是谁怎样来给滥用、错用国家权力的人施压,让他们不敢滥用权力,且违者必究。


 
 
3

 公众为何热衷网络反腐
 
  ↓网络曝光反腐的幻觉与价值 成都商报 10月28日 作者 张元龙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在选择反腐的

参与渠道时,调查中排在首位的是“网络曝光”,有75.5%的人选择了此项。

  (10月27日 中国青年报)


  [成都商报一评]

  拜信息科技发展所赐,利用网络作为反腐工具,这是时代的必然。目前,从中纪委到各基层司法部门,

网络举报网站和邮箱几乎都已经“武装“到位。今年出版的《中共党建辞典》专门收录了“网络反腐”词条

。但是,网络反腐与网络曝光反腐两者明显概念不同。网络曝光反腐是网络反腐中一种尖锐甚至无序的手段

,喧嚣而嘈杂。

  尽管有周久耕事件等个案振奋人心,但实际上,如果不能成为舆论热点,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网络曝

光反腐的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一定要让一件事情“搞大”引起轰动,引起舆论关注,是网络曝光反腐的惯

常做法,客观上附带有容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不良后果,所以是一把“双刃剑”。但客观现实清楚地表

明,网上不少论坛充斥着曝光腐败的帖子,而真正引起关注并获得解决的却不多。公众首选通过网络曝光的

渠道反腐,除了网络本身具有的方便、快捷外,恐怕不过是前些年“有事情找媒体”习惯性思维影响的结果

,挟舆论之威寻找“青天大老爷”,依然脱不开媒体反腐的传统路径依赖。

  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本身并不能代替司法部门。其本身的局限性注定了,过分热衷于网络曝光反腐与

过度依赖媒体曝光一样,是法治还不够完善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那些首选网络曝光反腐的人,与中央电视

台东门外排着队找记者反映腐败问题者的认知差不多,有一种相同的无奈和对媒体万能的幻觉。

  可是,从公民表达的角度看,人们对网络曝光腐败的超级热衷,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新中国成立60

年来,中国人的信息渠道经历了从大喇叭到互联网的巨大跨越。从“早请示晚汇报”,到互联网上曝光,真

正令人欣喜。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有信息即权力的说法,互联网使中国公民的表达权有了实实在在的落实。

网络曝光反腐,是民众主动监督,草根的声音有了议程设置的可能,这或许是人们热衷于网络曝光反腐的最

大价值所在。

  托克维尔曾指出: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

。网络曝光反腐成为公众首选,还说明反腐治理结构的时代演变,社会与公民逐渐成为反腐治理结构中不可

忽视的角色。有了“人肉搜索”的穷追猛打,网络时代才有了“全民监督”看上去很美的反腐新格局。

  [现代快报再评]

  网络曝光反腐与传统的信访和媒体曝光,同异何在?同在都是想引起“人”的注意,是法治不彰的表现,适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很难设想欧美日的民众要伸冤不向法院递诉状而选择网上曝光。异在网络曝光有三大特点,一是一般不需预审稿,不怕过滤掉,可以自己贴上去;二是可以跨出“父母官”控制的地盘,让他们鞭长莫及;三是一旦被关注,可以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促使事情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这种公开性、公众性达到的公正性,就是网络曝光反腐在中国当下受追捧的理由。有变数就有希望,哪怕这个希望是“幻觉”,望梅止渴也是有激励意义的。

                           4

 6.5小时工作制让百姓“被习惯”
 
  ↓公务机关必须开门8小时 新闻晨报 10月29日 作者 刘洪波
  一般人习惯的都是8小时工作制,不过,近日有泉州网友发现当地的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上班时间只有

6.5个小时,比正常的时间缩水了1.5个小时。对于网友质疑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上班时间“缩水”及“太

闲”的说法,泉州市政府工作人员回应说这是多年的“惯例”,上班重要的是讲究“效率”。

  (10月28日 东方早报)

  [新闻晨报一评]

  用讲究效率为公务员办公时间缩水辩护,没有道理。不是说效率对公务员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无效

率的工作,公务员不堪其苦,社会更受害深重。但是,公务员办事效率高,并不能为办公时间缩短提供理由

  公务机关要处理社会事务,每天会有人来办事,中国的公务机关,位高位低不说,权力都很多,关口也

很多,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要办事,少一个关口都不成。每天开门8个小时,这是规矩,人们也因此规划自

己的时间,知道公务机关每天有8个小时工作,就按8个小时来安排自己的办事节奏。你提高效率,少开门一

个半小时,下班走路,而整个社会都增加一个半小时的“不可办事时间”,这就是麻烦。

  我所在的城市有一个餐馆生意很好,只是它每天到晚上8点准时打烊。老板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

,我也可以理解他觉得效率很高,开门5个小时就能赚到他需要的钱。好在上餐馆不是生活的必需,而且社会

上餐馆林立,所以这样的餐馆还显得风格特异。

  政府就不是这样了。一个地方,并非有很多的政府,章要到哪里盖,批文要到哪里拿,没法选。公务机

关的效率,不是做多少件手头的事可以算清的。餐馆老板准备赚多少钱,这好算,他决定赚到就行,见好就

收,可以,钱是通用符号,衡量了他的经营。政府呢,办多少事不是指标,人们有多少件事要你办,人们在

什么时候要你办事,这才是指标。

  公务机关上班,没有“弹性时间”可言。效率必须提高,时间必须保证,这就是要求。你说效率提高了

,那就减少公务员数量,免得大家多养一个人,但办公时间不可以减少。时间、效率、人员数量、舒适程度

、收入等等,有些职业都是可以互换的,有些职业只是部分互换的。对公务员来说,人员数量和舒适程度可

以减少,但时间和效率要保证。

  据说,因为多年来公务机关6.5小时工作制,这已经“并不会影响到为当地企业及群众办事,因为‘当地

人都已习惯了这个工作时间’”。一个地方的政府缩短了工作时间,所有人都去适应它,天长日久,竟也“

无不称便”。这可以说明政府对人的行为有怎样深入和强烈的规范性,而人们为了适应政府又付出何其高昂

的代价。

  到底应该是市民决定政府还是政府决定市民,市民奉陪政府还是政府服务市民呢?

  [现代快报再评]

  作者有力地驳斥了关于“惯例”、“效率”的辩护词。不过,说多年来公务机关6.5小时工作制“并不会影响到为当地企业及群众办事”,固然是政府工作人员“代表”当地企业和群众的想当然之辞,而“当地人都已习惯了这个工作时间”却也是事实,不然这个政府作息时间表就不会延续至今那么多年。这种“习惯”就像旧社会的媳妇习惯了恶婆婆的蛮横,只有忍气吞声。所以我们要学鲁迅问一声:从来如此便对吗?老百姓何时不习惯逆来顺受,我们的公民社会就算建设成功,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可以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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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之傅 [2009-11-01 05:33:30 PM]

    1、对天底下崇高职业的无情嘲讽,莫非“有教无类”真的已无立足之地?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让渎职者进行赔偿可能效果更佳。3、世风、经验、习惯、节奏使然。4、问责缺失,制度必然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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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飏克 [2009-11-02 09:33:06 AM]

    庆幸生在这样一个国度,在伟大文明的表象下目睹和经历光怪陆离的生活,体味王权的威仪与伦理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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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umowen [2009-11-03 04:47:45 PM]

    我们有个《国家不赔偿法》。真是智慧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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