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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
我是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本人因为严重不服沪上两级法院严重背离法治精神,胡裁乱判制造冤假错案;尤其是接到再审申请,由于有关领导顶着,二审法院沪一中院拒不依法对这些“秃子头上的虱子”进行审查,拒绝通过“院长发现”环节查错纠偏。没有办法,我只好依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没有想到的是,受理抗诉申请后,沪上三级检察机关大玩“躲猫猫”游戏:案件受理后,由市院批给区院处理,区院报给一分院,出了问题一分院将责任完全推给区院--这让我惊讶地看到,今日沪上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摆样子、搞形式、走过场,完全成为法院枉法的“说客” http://bbs.view.qq.com/b-1001025770/19067.htm ,区院糊里糊涂的“审查”,报给一分院,有关方面也不问青红皂白,最后竟然做出一个不负责任的“不立案决定”!这一“决定”,到底由谁审查通过的?是谁签发的?谁盖印的?检察院的大印,是谁都可随便盖的吗?http://tangsjt.blog.china.com/200910/5320686.html 沪检一分院民检处候处长至今不能回答本人上述质疑;受到本人强烈质疑,一分院则将责任完全推给区院,总是让本人找区院。找区院分管领导邵副检察长,看起来纠正错误还要等到猴年马月--没有办法,回到原点再找市检察院,市检民检处钱检察长好像也不太愿意急我所急,接到我的书面投诉,他的建议是:最好还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就是启动一个再审程序……应该看到,是沪一中院对的再审申请始终不能依法做出处理,故而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启动再审程序,本人期待的就是这个!可徐汇区检察院、沪检一分院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糊里糊涂做出一个“不立案决定”,使得检察机关由法院枉法的“说客”,最后升格为法院枉法的“帮凶” http://bbs.view.qq.com/b-1000001173/48994.htm 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我--新闻记者唐士军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检察机关独立司法监督的形象,丧失了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司法监督公信力!
鉴于沪上三级检察机关,至今不能正视本案中存在的严重错漏,缺乏应有的认真负责精神,对于这一错误“不立案”决定至今不予撤销,造成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合谋枉法,继续加深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夺的恶劣后果。查错纠偏叫天不应,故此,现就早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被检察机关选择性失明的书面检举材料,请教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一二审法院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像有关检察官所言属于法官办案中出现的一般“瑕疵”呢,还是有关法官涉嫌贪赃枉法、明目张胆枉法裁判,与不法用人单位沆瀣一气加害于依法劳动维权的新闻记者?申请人依法申请抗诉寻求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像这样高高挂起、无所作为、作壁上观,是在显示法治社会检察机关独立司法监督的独当一面呢,还是用事实证明检察机关至今不过是人治社会一个“聋子的耳朵”?请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拨冗就本案过问一下,督请沪上有关方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查错纠偏,用实际行动证明沪上检察机关不是人治社会“聋子的耳朵”。谢谢。顺颂
曹检察长大安!
唐士军 09.11.1
(有关材料附后)
对我案一二审判决有关违法事实的检举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乔君英检察官:
我是(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 第5210号案件上诉人、(2009)沪检民行申0158号案件申诉人唐士军,现因本案由市检察院批转你院处理,本人特就一二审判决涉及法院审判人员及被申请人有关严重违法事项检举如下,请贵院依法调查处理:
1.按照一审庭审笔录,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书在去年9月19日开庭时未加盖公章,法官要求一周内补盖,代理律师表示补盖后及时送达。可上诉人在一审案卷中发现,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书签章日期为“
2.由此可见,此案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律师委托代理无效。况且,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一直未能依法提供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薪金之原始凭据,也未提供依法与唐士军签订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未能提供哪怕是一点点有关上诉人劳动合同违约之证据。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是被上诉人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足额按期支付劳动者薪酬,争议发生后又不能依法补救,而是高高在上说一不二,强逼上诉人“另签合同”未果后,匆匆忙忙违反劳合法第40条规定,违法“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故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显然违法,是十分严重的不当,判词严重背离了“法律准绳”;
3.上诉人在一审卷宗资料中惊奇地发现,同时被上诉人下属《中国现代企业报》员工,一审代理人之一李志芳从事报社通联工作,他持有新闻出版署统发“新闻记者证”,而长期在新闻采编一线、“2006年度报社优秀员工”的上诉人,却持有报社非法提供、无法律效力的“新闻采访证”。由此可见,农民日报社存在内外有别、厚此薄彼的严重的劳动违法、就业歧视问题;
4.一审错判以后,本人多次跟办案法官王仪蔚提出质疑,问她为什么法庭不依法维护双方劳动关系?王法官一次说,你没有提出啊;第二次说,反正也不是我一个人判的。随后多次联系审判长马勇刚和人民陪审员钱骏声,均被一审法院搪塞过去。二审合议庭枉法“维持原判”,更是无法无天!成立合议庭是为了更好地办案,而不是办了错案责任全推给“合议庭”,谁都不负责任!
5.下面逐条分析被二审枉法“维持”的一审判决,其中一系列常识性错误,明显不是技术水平原因,办案人员涉嫌与不法用人单位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枉法裁判。对此严重违法的行为,我先后向该院两位副院长(一位是接待日孙副院长、一位是主管崔副院长)和王立人院长分别书面反映,均未引起重视。可见徐汇区法院存在的问题,不是一两个办案人员的问题,而是合议庭甚至整个法院的问题。二审“乱麻一团”,枉法“维持原判”,更是随心所欲,严重背离“法律准绳”。这直接扼杀了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建设未来和谐社会的信心。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及其质疑附后:
一审判决书(主要列举错漏与舛误部分内容):……原告唐士军诉被告农民日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庭审中,农民日报社提供了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期间唐士军发稿情况及工资明细表(代理律师庭审代理无效,应该按缺席宣判,况且律师提供的还是假证――被告长期未向原告提供工资支付原始凭据,庭审期间也是。庭审记录显示,因双方工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原告通过庭审再次提出,审判长要求被告提供,被告至今未予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据。法院不顾程序、采信假证,断案依据何在?胡乱断案,能不出错才怪呢!)……本院认为......在唐士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明细表内容的真实性(对此工资明细,原告早已言明虚假。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不予举证的不利后果。法院怎么会就此草率认定假证,嫁祸于人,让原告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数额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支付标准,是同工同酬吗?法院查清楚这个问题了吗?),以此认定唐士军2008年1月、2月应得工资的金额。此外,庭审中,双方对唐士军于
本院认为,唐士军于2006年3月为农民日报社下属的《中国现代企业报》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建立起劳动关系。农民日报社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其直至
由于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并无约定(包括未约定合同关系终止时间。录者注),故双方之间系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更为准确的表达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未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已经于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0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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