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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的借口比“临时”强奸更可怕
秦建中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浙江南浔两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南浔强奸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引人注目,原因不外有二:一是轮奸是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但两名协警获得的却是强奸罪的最低刑期;二是南浔法院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创造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新名词。
也该南浔法院晦气,就是有意为两名强奸犯罪嫌疑人开脱,千不该万不该采用临时这个名词。对于公众来说,临时一词已是耳熟能详,因为在此之前,只要是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皆被官方推说是其聘用的临时人员所为,皆以临时二字为挡箭牌,借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城管打商贩了,所在单位的领导就会说是临时工干的,有人违法上路查车,交通部门的领导也会说干这事的不是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如果说有人第一次以此借口躲过了社会舆论的批评与指责的话,而此后用临时一词推脱责任的人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公众的无情嘲弄。
南浔法院的法官们发明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新名词虽然颇具专业性,但他们却缺失了对社会舆情的深入了解,在社会公众一听到“临时”一词就浑身起鸡皮疙瘩的时候,给所谓的即意犯罪再加上这个词汇无疑是在引舆论之火烧其自身。
现实生活中,强奸者多为即意犯罪,难怪专家们在炎炎盛夏会告诫一些女性朋友们,在社交场合,在独自一人行走时,切莫穿戴特性感特暴露的衣服,因为男人的性特点告诉我们,仅仅靠视觉男人们就可以被激发出无法遏止的激情。
也许是南浔法院太想为两名犯罪嫌犯减轻罪责了,在即意犯罪还不足以降低量刑的情况下,法官们竟然想到了“临时”二字,虽然这两个字创造了一个新名词,可南浔的一纸判决书不但成就了一项发明,而且更为现代法制蒙上耻辱。
南浔法院发明的临时强奸不但折射出了基层社会的司法生态之恶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更是任重而道远。从这一角度看,在法律实践中,永久的借口比临时的强奸更可怕。
腐败官员贪污数亿元,一句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获得轻判,当今天的社会再现“刑不上大夫”的丑陋时,法官们拿什么让公众想信法律的公正。也难怪人们戏谑说,法律是准绳,可扯绳的人扯不准又有谁来管?
就在浙江南浔临时强奸备受关注之时,浙江苍南一副局长强奸13岁少女被判8年又起争议。同轮奸一样,强奸少女的刑期也应在十年以上,尽管苍南法院的判决书没有临时强奸的用词,但人们看到的是,本应公平公正的法律却成了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法律面前人从平等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多个方面对执法者的有效监督。当我们在质疑“临时强奸”一词是如何发明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探寻执法者在徇情枉法与以权代法时为何总是会有一样的借口。

秦建中的博客
毕业于医学院校,后弃医从政。任乡官,历经十余载。著有《中国:1840—1976》、《副乡长手记》等书。本博文字皆为原创,且为凤凰网独家首发,如需转载敬请联系。无论纸媒还是网络媒体,转载时均需注明来自凤凰网、凤凰博报和作者。邮箱: QJZ_ 200 7@163.com QQ:296 17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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