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钓鱼式执法”逐渐淡出公众视野时,一则司法奇闻又面世了。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趁一名女子醉酒之时对其实施强奸。近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这则简短的新闻很快就在网络上大热,网民则把这个事件称为“临时性强奸”。灰色的调侃词汇,间接地表达出公众对这一判决的强烈质疑。
质疑判决结果的人群里,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奸女子,为何不是以惩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轮奸罪定罪?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利。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公民意识觉醒后,公众对法治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一个最紧要前提是依法。
以该案为例,两名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仍与“罪刑适当”的原则差距甚远。而其协警的身份,无法不让人与早前贵州等地的“嫖宿幼女罪”这样的判决进行类比。再对比成都男子爬树意图强奸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案例,又怎能不让公众产生法律惩戒尺度会因人而异的疑虑呢?或许,“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已成为某些人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至少,这一次南浔的判决,是在用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对司法公正进行一次明目张胆的猥亵。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只是水流,而前者污染的却是水源。贺卫方教授多年前就引用先哲的话这样提醒我们。但是,令他忧心的情形,并没有因为他的呼吁而见少。于是难免有人做出这样激愤的推断:在以后的判决书里,说不准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荒诞不稽的词汇。
11月3日南都:http://gcontent.nddaily.com/e/0e/e0ecee586e85f415/Blog/ceb/29c85e.html 2010,2月21日100
辽沈晚报:http://epaper.lnd.com.cn/html/lswb/20091103/lswb310827.html 12月27日150
法律难道是一团任人揉捏的泥巴?
人治?法治?法是法,治是治。
法律是可以随时再编改的
南浔法官是否获准"临时性强奸刑法“的机会。“调戏人大立法的威严”的特权。
如果有认真的人士继续关注的话,看看因"临时性强奸刑法“而入狱的罪犯能否服满三年刑!!估计很快就立功出来了。
真有其事?浙江的法官不会糙至于此吧!否则“浙江”如何以光鲜的脸孔示人!
在权贵统治阶级和其爪牙面前,法律就是一坨屎。
中国那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