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最大的煤炭生产、供应基地山西,今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着中国省区范围内规模最大的煤矿“大兼并”活动,到2010年底,山西将主动再削减1600座煤矿,使煤矿数量从2600座减到1000座,到2015年,矿井数量控制在800处。山西省纪委日前出台“禁令”,明确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入股、滥批卖证、直接受贿、亲属开矿、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等形式造成腐败。
半数以上的煤矿被兼并整合后,山西省煤矿的平均规模将达到年产110万吨,相当于以前的3倍多;形成3个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4个5000万吨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集团煤炭产量占到75%以上。
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一些“煤老板”选择转让产权,进行转产转型,彻底退出煤炭行业;另一些则选择成为并购后新企业的股东,退隐后台,不直接干预煤矿生产经营;纯粹民营煤炭企业也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过去的“官煤勾结”是由于小煤矿证照不全、安全生产不达标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煤老板”为了逃避监管牟取暴利想寻求权力“保护伞所致”。
山西规模空前的“煤矿国有化运动”,使以“温州炒煤团”为首、曾风光一时的浙江煤炭投资资本身陷前所未有的困境。今年4月,“煤炭大省”山西以文号“晋政发[2009]10号”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史上力度最大的煤炭资源整合序幕。文件明确表示,将全省在册的2840多座煤矿收归国有;到2010年仅保留1000座;兼并重组后的煤企,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浙商在山西投资的煤矿,单井产量都无法达到这个标准——这意味着他们投资的煤矿基本要被兼并或关闭。
这次山西煤矿资源大整合,不啻给了“温州炒煤团”一次沉重打击,让我们在回顾一下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的尹中立博士曾日前炮轰“温州炒房团”的话,他称“炒房团”所带来的虚假繁荣对地产业相当危险,“泡沫终究是要破灭的,指望炒房者刺激本地经济增长,其危害犹如吸毒,如果继续吹大房地产泡沫,那么将来的后果不堪设想!”尹博士还提出了“房地产炒作的八大危害”,称“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一样容易产生价格操纵行为,这正是房地产市场需要政府外部监管的原因所在。完全依靠市场竞争解决不了问题,房地产市场需要政府对它公平、公正地实行强制性的外部监管。而温州炒房团利用资金优势左右房地产价格牟取暴利,该行为和股票市场的庄家行为如出一辙,我们认为,应该约束类似温州炒房团的操纵房地产市场的行为”。种种迹象表明,温州炒作团们的寒冬正悄然逼近。温州炒作团引发的全国性价格飙升的趋势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在山西省此次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中,经济补偿问题是资源整合中最关键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权价处置办法》的规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的款价,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照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的企业的股份。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指出,这样的规定看似公平,在国企对国企的整合中或许也能行得通,但是如果民营煤矿被这样整合,无异于被抢劫。因为,很多民营煤矿都是投资人以高于资源价款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代价收购参股的,加上多年来的基础建设、工人工资等,如果被整合时只能得到采矿权价款的一半或最多一倍的补偿,那投资者必然是血本无归。因此,煤矿的整合各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整合的对价,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认为,当地政府在制定资源整合方案中,不顾中小煤矿投资者的呼声,强制小煤矿主接受整合,甚至还使出了停产限产拖时间等手段。 也就是说,很多温州投资的煤矿面临着的境遇是,停产停工是死,被强制整合也是死。
以上言论姑妄不做些评论,但是依笔者看来,山西煤矿大整合,是国家利益与其他集体利益的一次博弈,但是无论怎么样,集体利益必定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在当今的时代里,不论是国内的人民利益、民族利益、党的利益,也不论是国际的同盟关系、兄弟邻邦、友好伙伴,都不能置之于国家利益之上,而应当服从本国的最高利益。毋庸置疑,在煤矿资源再平衡的这场博弈过程中,纵然一些利益集团遭受到了一些损失,但是他们仍然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强位,他们仍然有机会使自己“华丽转身”继续成为其他领域的佼佼者,而重新书写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