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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11:12:3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析社会现象 | 浏览 4720 次 | 评论 3 条

关于“黑社会”与“社会黑”的思考 ,我曾写下这样一段话:依照老百姓朴素的思维,“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团伙”,其实是一个意思,所指为同一事物。所以,尽管官方言之凿凿,民间依旧一口一个“黑社会”,逐渐市场化的多数媒体亦随大流,“黑社会”长来“黑社会”短,“黑社会”横行没人管——“黑社会性质组织”叫起来多累,严重损害了汉语的语感。而官方并未对这种口径不一的言论予以禁绝。由此愈发可见,官方语言剔除了“黑社会”,仅仅为了标明一种姿态。

这是什么姿态呢?就像孔乙己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怎么不算偷呢?孔乙己争辩道,这是“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似乎“读书人”乃是一道净化剂,可以像过滤沙砾一样的耻辱和罪恶,将贬义词变为中性词。不说“黑社会”,而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如识得“茴”字有四种写法的孔乙己要与小偷(我们则是要与那些“黑社会”疯狂肆虐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划清界限。但语言、文字,意识形态究竟有无那么大的魅力,可以改变事物的本质,可以让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泾渭分明于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黑社会”或“社会黑”?自然不可能。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黑社会”固然形态有别,性质、发展方向却大同小异:一面是公司化,一面是公权力化。

当然,政治姿态不是靠标榜一两个语词所能挺立的。话语上排斥“黑社会”,黑社会照样默默生根发芽,荼毒生灵。民众的眼睛则是雪亮的,他们认为政府所宣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黑社会,正如马铃薯就是土豆,番薯就是地瓜。在这一场话语拉锯战当中,民间压倒了官方,“黑社会”压倒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能不能说,改造话语权的真正决定性因素,不是公权力,而是人民大众?

无怪重庆前任和现任公安局局长都说:“重庆的黑恶组织都有‘合法’外衣?”每一个“黑社会组织”,都需要“合法”外衣作为“保护伞”。这几乎已成为一个常识。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我们几乎都能看到“社会黑”的影子。“黑社会”不是单独在战斗,背后一定有公权力在“撑其腰,壮其胆,分其赃!”一般说来,恶霸的背后,肯定是官霸!“社会黑”才是“黑社会”之源!

由此,日前看人民网:“特殊利益集团”是什么组织?一文,既可作为“黑社会”讨论的研判,也可作为“社会黑”思考的继续?故也转来一观,点评如下:

近年来,“特殊利益集团”这个名词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假如说过去的“既得利益者”的提法已经模糊了利益博弈的界线的话,那么,“特殊利益集团”的提法就从新把利益博弈的界线划分得更加清晰了。因为,从改革开放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既得利益者”,尽管每个人的“既得利益”并不一样,但“既得利益者”的“者”这顶个人帽子的确是每个人都能够戴上的。而“特殊利益集团”的定义就不一样,必须是以“集团”的形式(不论是公开的集团还是隐蔽的集团)存在,并且以获得“特殊利益”为目的。两厢比较不难看出,“既得利益者”也许只能获得“普通利益”(当然并不排除其中的一些人也会获得“特殊利益”),而“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特殊利益”往往是绝大多数“既得利益者”无法获得的。这些“特殊利益”包括权力操控、资本左右、金融支持、媒体青睐与司法保护。

“特殊利益集团”究竟有什么“特殊性”呢?回答这个问题既困难又不困难。困难的原因就在于“特殊利益集团”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而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是不会承认“黑社会组织”这种形式存在的,因为,一旦承认“黑社会组织”形式存在的话,就会引起另外一种更可怕的政治联想——社会黑;不困难的原因就是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的的确确真实地存在着“特殊利益集团”这样的组织形式,尤其是以近期震惊国内外的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就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特征。

“黑社会组织”也简称“黑社会”,相关定义是这样的——“进行犯罪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秘密社会集团。这种秘密社会集团内部组织严密,作案手段多样残忍,行为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由于这种秘密社会集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打击的重点对象”。

结合上述“黑社会组织”的定义,笔者认为,这种组织的“特殊性”就在于权力+资本+金融+媒体+司法等利益关系和利益关系人物结成的“利益集团”,在我国就叫做“特殊利益集团”。看看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背后的规模和结构,就可见“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性”了。从以文强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内部上百人涉黑的诸多“特殊利益集团”,就能看出权力+资本+金融+××+××的“特殊性”结构。尽管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的犯罪者名单中还没有明显出现媒体中人物,但笔者却并不怀疑这个“特殊性”结构在操控重庆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没有媒体的哄抬力量,因为,这是一种合理怀疑,也是对过往的经验判断。

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不但具备了文章开头谈到的“公开的集团”的特征,而且也具备了“隐蔽的集团”的特征,应当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相关定义——“进行犯罪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秘密社会集团”。相信随着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的犯罪问题最终水落石出,人们将会看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几乎都是“内部组织严密,作案手段多样残忍,行为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黑社会组织”。也正是由于这个“特殊利益集团”演变成了“黑社会组织”的原因,才会成为我国“政府打击的重点对象”。

总之,有关“特殊利益集团”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的话题,在我国国情面前始终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不过,能够肯定的是,讨论“特殊利益集团”究竟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的问题已经并不重要,有可能也许还是一个只有问题而没有答案的话题,因为,完全有可能引起另外一种更可怕的政治联想——社会黑,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但又必须面对的可怕的中国社会现状。

“特殊利益集团”说到底是社会的蛀虫

点评:“特殊利益集团”说到底是社会的蛀虫。其对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操控,通过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和经过有识人士的揭露,人们已看得越来越清楚。它们犹如蛀虫。如,10月12日,《人民日报》前副总编辑、曾与人合用著名“皇甫平”笔名的周瑞金发表《中国高层应与特殊利益集团切割》一文,引起人们的重视。文中指出,中共党内外有识之士莫不对“特殊利益集团”尾大不掉而深感忧虑。这个问题不解决,再高的经济增长也难以给民众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不公平的增长甚至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缩小垄断行业的空间,减少官商勾结的机会,严肃法制和政纪,坚决阻断和严厉打击强势资本精英与强势权力精英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特别是给普通民众的就业、创业提供宽广的市场空间和有力的政策后援。

接着10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共组织部部长李源潮的文章《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这位部长指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直接涉及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中共就会有危险。中共再不从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革,不就是有可能整个变为一个庞大特殊利益集团的危险吗? 

什么危险?从最近轰轰烈烈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就可以看出来。社会的黑恶势力已与资本、权力相互勾结得很深。在抓获的涉黑涉恶团伙首犯中,黎强、陈明亮、王天伦、贺伦江等人有着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文强则是重庆前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长,其下属也整个职能部门广泛涉案,可见特殊利益集团向政法系统渗透的程度有多深。其涉黑涉恶性质已由公司化,转为公权力化。

就中国特殊的政党国家社会构成而言,社会除了有众多的个人和家庭为成员之外,还有由各种党派、组织、机构形成的多元利益集团。既然是利益集团,就必定有其利益诉求。因此一个社会要保持和谐和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公开、合法、透明的利益诉求机制,让社会中各阶层和各群体的利益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原则基础上能够进行和得到有效诉求。从迄今人类实践积累的经验来看,民主制度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可行的政治体制。但在民主制度下,如果利益诉求机制变得不公开或不透明,权力、机会、规则、分配的公平原则又得不到贯彻,利益集团就有可能钻空占据强势或垄断地位,再通过其政治代言人又可掌握巨大政治权力,从而一变成为特殊利益集团。

中国是实行执政党的社会主义国家,要贯彻社会公平原则主因还在于执政党对民主、法制、权力制衡、透明度、公开度这些施政要素的透明化、法制化。执政党作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在中国所造成的危害有目共睹。而且,中国还是一个围绕帝王或政党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一个个被打倒的国家。从近代外历史上看,外国各个专制统治特殊利益集团没有一个能维持长久的,世界上也没有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能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其区别,无非是通过选举或革命而已。

如今,正如周瑞金在呼吁中国高层应与特殊利益集团切割指出,“‘特殊利益集团’在当下中国社会的高调扩张,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正,而且严重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创新冲动,扭曲年轻人的价值取向,毒化社会风气。……‘特殊利益集团’的扩张,已经成功地给自己涂抹了一层意识形态合法色彩。它们对上打着保卫‘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冠冕堂皇的口号索取政策保护,对下则以‘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这两手盘剥消费者。它们对社会公平和普通民众的伤害,是对执政党的宗旨的践踏,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玷污,正在造成严重后果。据说,社会主义执政党的优势是将重要的资源和资本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这也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问题,就是权力、资本和资源结合在一起,容易滋生腐败,将会导致权贵集团粗暴地垄断经济增长成果,放肆地侵占平民百姓的利益。这恰恰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

因此他说道,特殊利益集团坐大“这个问题不解决,再高的经济增长也难以给民众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实,关于这方面,王绍光和胡鞍钢在他们所著的另一篇名著《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里都有详细的论述。但不幸的是,正如我在经济发展固然是硬道理,但社会公正更是硬道理一文中所说,中国至今仍未从调整财富公平分配的角度去考虑社会稳定问题,只知道采取高压手段:箝制舆论,堵塞申诉渠道,压制和平抗争。这客观上等于将人民不满的能量聚积起来,逼他们走上爆发之路。所以,笔者以为,关于革命的思考:法国式革命与美国式革命比较是有极深远意义的。包括对1936年盛行的苏联模式及92年以来提出的关于“亡党、亡国、亡制(社会主义制度)”警告的反思!难道人们除了革命,就不重新思考:什么是革命?革命的手段及程序的宪法依据及革命成功后继任者的“合法性”吗?如此,中国将陷入周期率中永世不拔?不信,结合时下上海“钓鱼政府”和重庆“打黑支队”是“黑社会”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热议,所谓“中华文明”的传统精髓,所谓心系黎民,不过是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实己腰包,是古往今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的“驭民以官”之术罢了。

参阅:评改革的历史与现实:从观念到利益,从理念到人事

何时批准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儒教与官僚,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

从“真假共和”,看近代中国的百年民主转型

从“官民”社会的双重性,谈国家公民的精神

中国“公民”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政治谬误?

从“依法建国”60年,看“依法治国”10年

“中国式厚黑”独具特色的政治“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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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言zp [2009-11-03 12:54:23 PM]

    据我所知,如果某人借钱给人被恶意赖账,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效果通常很差,除非你有很到位的关系。常只能无奈地将账买给黑社会去收取,虽然损失很重,但总能挽回些损失。当公共权力取不到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时,黑社会就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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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rofree [2009-11-03 01:29:23 PM]

    若真是黑社会,无业青年们倒也可以拿命换几年好日子,奇怪就在于,不是每个无业青年都有这样的卖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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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参政无权决策 [2009-12-10 06:19: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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