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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13:46:53 编辑 删除

浏览 5383 次 | 评论 12 条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讲的是汉语可以杀人;“临时性强奸”讲的是汉语可以救人。汉语能杀人也能救人,估计是语言学家所料不及的。
    “临时性强奸”有一个典故:说的是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两人奸一女,获刑各三年,应该感谢汉语救了他们。一个“临时性强奸”,让两个罪孽之人从轻处罚。对“临时性强奸”法院的表述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果没理解错,有点“即兴强奸”的意思——说的再直白些,那就是:一时兴性,即席奸淫。
    其实,不光是两个协警,估计所有“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行为”的人都有“一时兴起,即席奸淫”的共性。有的是罪在酒,有的罪在毛片,但最后并不是酒奸人也不是片奸人,说到底还是人奸人。人奸人,罪在人,负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天经地仪之事。不过,事情到了浙江,事情到了协警头上,一切变得不一样了。天才的法官居然想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概念来,而在这个概念下,两个应该获罪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当年“莫须有”让大英雄岳飞冤死。虽然有良臣韩世忠达大呼:“‘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但岳飞依旧不能复生;今天,更新的“莫须有”将两个有罪之人如此从轻,虽然有太多的网友对“临时性强奸”大加讨伐,不知道能不能改变法院的认定。
    汉语有魅力,时不时有警句诞生,或者催人奋进,或博人一笑。但“临时性强奸”的横空出世,让我看到的是权贵对汉语的玷污。
    即兴也好,即意也罢,强奸也是强奸,即兴强奸也是奸,即意犯罪也是罪,是罪就应该依法而论。不能为减几年刑,保护几个人,就硬是造出一个让后人贻笑大方的词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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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ngmingdi [2009-11-04 11:38:23 PM]

    中国的法律就是妓女,法官就是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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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4425066ty [2009-12-01 03:21:11 PM]

    "临时性强奸"'嫖宿幼女罪"都是执法者为自己的罪行诡辩的伎俩,他们亵渎法律的尊严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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