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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15:47:0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时评 | 浏览 6999 次 | 评论 16 条

执法者缺乏法制意识比什么都可怕

文/魏英杰

先讲一个故事:某银行冲进一名抢匪,要求银行人员把钱交出来,当时该银行一位出纳员进行了抵抗,并将对方成功制伏。结果,这位出纳员随即被银行开除了。

其实这并非什么故事,而是今年8月初发生于美国西雅图的一件真事。银行方面的说法是,银行面对这种情况时,政策是遵从抢匪的要求,让抢匪尽快离开银行,因为那些钱已获联邦保险。言下之意,该出纳员的行为反而让银行处于危险当中,如果伤及旁人,银行就要为此付出高昂赔偿。更要命的是,警方也不鼓励这种英勇行为,当地警察说,公民的责任是做好罪行的证人,“当面对暴力犯罪时,最好是顺从,除非他们感到个人安全有危险,否则贸然采取行动,可能导致本人或旁观者受伤”。

看到这里,有人不免要说:这样下去,谁还敢见义勇为?不过细想一下,个中却也有一定道理。与其说这件事情超乎想象之外,不如说咱们目前的法制水平还没达到这种程度。更进一步讲,关键还在于大家对权力和权利二者的界限不是很清晰。

就说这些天,河南郑州接连发生让人大跌眼镜的新闻事件:一是郑州警方进行大规模突击扫黄,相关图片公布上网后遭遇强烈质疑;另一件事情是,郑州警方正着手从该市大中专院校挑选2000名学生反扒志愿者。

头件事情引起争议的地方,一是该不该公布“小姐裸照”;二是出现暗访民警揪住赤身裸体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的画面。虽然关于照片的来源,该省公安厅称“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如此接近现场的照片,除了警方大概只有随访记者才可能拍摄得到,而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公布这些照片,当地公安部门都要对此付一定责任。这说明,警方压根就没有想到,公布“小姐裸照”以及采取(不必要)暴力手段对待涉嫌人员,都是缺乏法制意识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表现。

至于从大中专院校挑选反扒队员,更是(执法)职能混淆,权力和权利意识混乱的一种体现。且不说抓贼属于警方职责,也不说公安部门本身就有专门的反扒支队、大队,还不说平日里进行反扒工作的还有大量协警、联防队员、线人,就说搞群防群治,鼓励老百姓参与打击违法犯罪,那也应当强调自发自愿原则,而不应由警方出面组织进行。换句话说,参与反扒是老百姓的一种自主权利,而非必须的法律义务,当然更加不是一项执法权力。

警方有必要进行反扒宣传,也应采取各种办法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但不能出面组织学生参与反扒,因为这相当于把权利变成了一种权力——若非法律许可,执法部门是无权这么干的。再说了,让不具备执法权和执法能力的学生去对付违法犯罪分子,不仅其“合法性”很成问题,学生自身的安全也很难得到保障。公安部门的职责是保护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而不是鼓励老百姓涉险犯难。这样来看,当地警方不仅干了不该干的事情,还可能是干了一件自找难受的事情。

类似现象似乎还不少,譬如前段时间,福州警方也搞了一个“有奖抓贼”的活动。这也说明,法制薄弱不仅体现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还表现在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缺乏法制意识,所作所为与现行法制精神相违背等方面。“银行出纳抓抢匪遭开除”和“警方组织学生上街搞反扒”两件事放在一起,形象地说明了问题之所在。难怪有网友不无偏激地批评:“(这是)让大学生去搏命抓小偷,自己去扫黄捞外快。”

说起来,这些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真应该上一堂法制教育课,搞清楚自身职责及权力边界。执法者不懂法,缺乏法制意识,这比什么都可怕。

2009年11月3日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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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昊男 [2009-11-25 11:51:51 PM]

    眾生平等, 不應侮辱性工作者, 她們以肉體換取生活, 幫助他人解決性需要問題, 還要被人欺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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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老牛犊 [2009-11-26 01:06:04 PM]

    在众目睽睽之下施行暴力似乎是一种武力炫耀,而背地里的暴力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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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ngq [2009-12-05 12:22:31 AM]

    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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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ylabc [2009-12-09 05:23:44 PM]

    在国内,官宦、警察的权利远大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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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ianglewuwei [2010-01-02 10:24:02 PM]

    让我想起了我在给一个长沙的警叉发了一个信息'玩游戏,讲究的是策略,玩的是智慧,而不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我是警叉,我怕谁.换句话来说'我是流氓.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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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雪国 [2010-01-11 06:29:28 PM]

    当面对暴力犯罪时,最好是顺从,除非他们感到个人安全有危险,否则贸然采取行动,可能导致本人或旁观者受伤”。 文明社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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