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肚子的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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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17: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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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小姐”被游街、拍裸照,全国妇联在哪里?文章提交者:水边疯子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性工作者的存在已经是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女性从事这一职业者,通常被称为“小姐”。官方对这一职业的接受到了什么程度呢?一般大约是归入“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吧?从“加强娱乐行业税收征管”、到艾滋病预防教育和药具发放,经常可以看到这类的新闻报道。先不论(为了招商引资就要)“牺牲中国一代妇女”这样激烈的口号是否仅仅是谣传,客观地讲,“小姐”的存在,确实为娱乐行业带来了巨大的GDP增量。无论娱乐行业的税费是否同样被用于国计民生,至少从法定权利的角度,“小姐”同样是人,与路边任何一位路人有著同样的人格尊严和法定权利。虽然皮肉交易目前是违法的,但这个群体从法律上讲并不天然比同一社会中任一群体更低贱,这一群体中任一个体并不天然比社会上其他任一个体更低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从法律角度,一位“小姐”在人格尊严上与国家元首是平等的。执法者对待一个社会中传统观念上的“低贱者”的态度,直接反映了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但我们就有看到,一些地方在“扫黄打非”行动中,(为了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全副武装的警察作中气十足状把被抓获的“小姐”弄到镜头前肆意展示,尤其趁她们衣衫不整的时候。我不止一次在电视新闻中听到现场的警察在电视镜头前对捂著脸低著头的“小姐”大吼:“把头抬起来!把手拿开!听见没有!”深圳在一次“集中整治”中,竟然把被执法者称为“卖淫嫖娼嫌疑人”的一群女性带到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展示。终于,我们都看到了那张一名穿著浴袍的光头男人粗暴揪住一名裸体女性头发的很黄很暴力的照片----据说那是“警察在扫黄”。翻遍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找不出任何一条授权执法者在任何特定状态下可以对特定人进行人格侮辱的法条。相反,“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几乎明文写入这个星球上几乎每一部宪法、每一部与人有关的权利公约。人格尊严,这是人之所以成为一名社会成员的最后底线。执法者,原本是人们授权给国家的管理者设立出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其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就是人格尊严。一直以来自称是全国妇女“娘家人”的妇联,在艾滋病防治等公共事务中做了很多事,也因此关注著众多“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生殖卫生问题。但当这些“小姐”的人格尊严被如此践踏、被处于精神浸猪笼的待遇时,妇联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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