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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黑老大”们在量刑上总会有一定差异,这其中有的被判处死刑,有的被判处死刑以下刑罚。判处刑罚结果的不同,当然是因为他们犯有不同罪名而导致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黑老大”更易被判处死刑?
一是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种惯用的暴力手段,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故意杀人后,如果能逍遥法外或被减轻刑事处罚,将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巨大的威慑力,形成巨大威慑力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可以借用这种威慑力为所欲为,牟取大量非法利益。正因为如此,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故意杀人是很青睐的。可是,故意杀人是一种极其暴虐、极其残忍、极其冷酷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视人的生命如无物,草菅人命的行为。重庆官方在形容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故意杀人时,以“黑恶势力拿刀砍人,就像屠户用刀砍杀牲畜,惨不忍睹。”来表达这些人的凶残,应该是比较形象的。“人命关天,人的生命属于我们的只有一次,失去了永远也不可能再复返。”故意杀人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天理难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能被人类社会接受的行为,所以,对故意杀人,我国一般都会课以重型,最高量刑为死刑。
二是犯有故意伤害罪且有致他人死亡或伤残等情节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中,也同样有暴虐、冷血、残忍、丧尽天良和人性的一面,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的采用挑断人的脚筋、打伤人的内脏器官等形式,令人永久伤残。这样的故意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破坏力并不亚于故意杀人,因此,对犯有故意伤害罪且有致他人死亡或伤残等情节的,性质恶劣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适用死刑。
三是犯有组织或强迫卖淫罪的。近年,一些人出于某些原因,呼吁将卖淫合法化。这样的呼吁麻痹了一些不懂法的人,以为组织或强迫卖淫罪行不深重。恰恰相反的是,组织或强迫卖淫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一种重罪,最高量刑是死刑。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多人卖淫,并获得大量非法利益,情结严重的,通常会被课以重刑,有的甚至会被判处死刑。因为组织或强迫卖淫做的是一本万利的生意,是一种牟取暴利的途径,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也热衷于组织或强迫卖淫,从中谋取大量非法利益。这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或强迫卖淫,一般不会像一般的小发廊那样“小打小闹”、“小米加步枪”,他们往往会呈现出规模性、组织性、持久性等特征,通常是“飞机加大炮”,很多次地组织或强迫大量的“小姐”卖淫,牟取的非法收益往往巨大,这样的犯罪行为情节很严重。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都会被处以重刑,有的直接判处死刑。前几年某沿海城市一“黑老大”身负多项罪名,但最终令其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就是“组织卖淫嫖娼罪”。
涉及以上三项罪名的“黑老大”,如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通常都会被判处死刑。“黑老大”由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起着组织和领导的作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恶性大于一般黑恶成员,因此《刑法》规定,“黑老大”不仅要为自己亲自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还要为组织成员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双重法律责任的承担,导致“黑老大”在定罪量刑中,通常会被判处重刑。鉴于此,建议黑老大们多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掂量掂量《刑法》的份量,特别是不要轻易干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伤残、组织或强迫卖淫等罪恶勾当,否则,等到被押送到断头台的那一天,将会追悔莫及。
古人云,“多行不义必自毙。”古人又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走黑道风险很大,走得通常是一条不归路,有些人虽然能猖狂一时,但不能猖狂一世。所以,那些以走黑道为荣或意图走黑道的人,还是警醒一点好。
(2009年11月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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