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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中支持,支持中监督:怎么有点像绕口令
杜克强
跟一位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年轻友人闲聊,他说“人大监督工作本来就难,自从提出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后,更有点畏首畏尾,不好拿捏”。我对人大工作不熟悉,听不懂此话。回来把这句话输入谷歌查询,发现阐述这方面意见的文章还不少,便选读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南阳网的几篇,这些文章都说到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处理不好是会出错的。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应对政府(以及法检两院,以下从略)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是人大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看不出提出监督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三叮咛“支持”。如果有此必要,宪法与相关法律一定会明文规定。
那么,为什么要用“支持”一词来修饰、限制、定义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职能呢?我揣测是不是有以下原因:
一是有人把监督和支持当作了两回事,担心只提监督会使人大忘了支持。有的文章中引用一句流传较广的话说,“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这话正是把监督与支持当作两回事,并担心监督可能会使支持遭到忽视。然而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人大来说,支持与监督本属一码事。人大对政府的最重要最经常的支持就是监督,如果人大不履行监督职责,那才是最大的不支持,是严重失职。
二是有人把监督本身的两个侧面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有文章提出“监督违法的,支持合法的”。人大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监督既包含对合法的予以通过,又包含对违法的责成纠正,这两个侧面都是监督,也都是支持。不能认为“予以通过”才是支持而不是监督,而“责成纠正”却只是监督而不是支持。
三是有人认为人大监督有局限性,要把监督“上升”到支持。有篇文章竟说“人大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监督层面,而要着眼于促进工作的更高支持层面”。不但认为监督不是支持,不能促进工作,还主张干脆摆脱监督“局限性”。这无异于主张修宪:将人大的监督职能改为“支持”职能。按照这个主张,《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只有更名为《支持法》,才能使人大工作“上升”到“更高层面”,这岂不成了笑话!
我国政治体制的优越性正在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统一协调,分工合作,相互支持。而各方面相互支持的方式是由有关各方自身的法定职权、职责确定的。党委支持人大工作的方式是对人大工作坚持正确领导,人大支持党委工作的方式则是自觉接受党委领导,无需提什么“在领导中支持,在支持中领导”。人大支持政府工作的方式就是监督,政府支持人大工作的方式就是自觉接受监督。也不必提什么“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
我觉得,应该习惯于使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法律方面的意见。《宪法》关于人大监督政府的表述,并没有用“支持”一词来修饰、限制和定义。《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文9章48条6800余字,压根没有出现“支持”一词。难道这是疏忽,显然不是。难道宪法、监督法不主张人大支持政府工作?也绝对不是。那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所谓“支持”,本属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必赘述。
我还以为,发指示,做演讲,下文件,写文章都要有的放矢。当前研究人大监督问题,似应更多关注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是否到位,关注并化解一些同志把监督与支持分割开来、对立起来的误解。应该让人们深信,只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程序合法,人大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就一定会大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完全用不作连篇累牍念“监督中支持,支持中监督”“寓监督于支持,寓支持于监督”的绕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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