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的博客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为何非得动用刑罚?

发表于 2009-11-06 08:12:47 类别: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

(下面的文章,曾在2009年8月5日发表。当时,三个福建网民被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犯罪”批捕。为何会由涉嫌诽谤罪改为涉嫌诬告陷害罪?对此,我在文中作了简单的分析。)

   

   8 月4日下午,我接到马尾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电话。警官告诉我,游精佑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没有批准。

   这是我第二次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不能得到批准已在预料之中。涉嫌罪名由“诽谤”改为“诬告陷害”,罪名也更加严重了。因为诽谤罪最高刑期是三年,而诬告陷害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接了警方电话后,又接到林律师的电话。他也接到了马尾区公安局通知,说范燕琼和吴华英取保候审没有得到批准。林律师还告诉我,范燕琼和吴华英的家属已经收到逮捕通知书,检察院是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作出的批捕。

   据我所知,写文章“曝光”官员问题,司法机关一般是以诽谤罪追究,极少以“诬告陷害”罪来判刑。

    诬告陷害罪有个最大的特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向有关单位告发。严晓玲死亡后,林秀英不相信其女是“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说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她赴省进京四处上访反映。如果说帮助其代写文章者,因点了公安和检察人员的名字,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那林秀英不也成了“共犯”?

    正常人的犯罪行为都会有主观意图,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与闽清县公安局某副局长、治安科某科长、检察院某检察官,既不熟悉也不认识,既无矛盾也无冤仇,帮林秀英写文章录制视频,让她说出对女儿之死的疑问,无非是想让人们关注严晓玲死亡事件,难道这也算是在“诬告陷害”吗?从文章所用的标题,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出其目的。此前,邓玉娇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试想一下,如果邓玉娇案件没有社会的关注,事实真相一定会更加扑朔迷离。

    林秀英上访一年多了,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要其息访。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早就不相信严晓玲是死于“八人轮奸”说法。既能已经有鉴定结论认定严晓玲死于自身疾病,也清楚林秀英是在“无理纠缠”,当“谣言”文章出来后,为何还那么紧张呢?

    据福建《东南快报》报道称,这篇文章是6月23日晚出现在各大论坛上,6月24日福州市委宣传部和福州市公安局分别在官方网作了澄清,公安机关为此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文章在国内网站出现不到24个小时,官方迅速在网上发出消息称是“谣言”,同时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待一篇谣言帖子,反应如此之迅速,这在国内应是第一次。也许有人会质疑,在如此之短时间里,还来得及去作全面调查吗?能查清全部事实真相吗?对严晓玲死亡说法,公安机关不用再作调查了,因为在此前已对严晓玲死因作了结论。

    林秀英上访一年多,有关部门又作了结论,也就不用再作调查了。一篇不用再作调查就可断定是谣言的文章,还能起到什么“诬告陷害”作用呢? 所以,一开始公安机关就没有往“诬告陷害”方面去想,才会以涉嫌“诽谤”犯罪刑拘范燕琼等人。

   范燕琼等人的罪名被改变,有可能是受到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案被撤销的影响。

   如果段磊诽谤案没有被撤销,范燕琼和吴华英与游精佑的诽谤案,会对涉嫌罪名进行改变吗?案件会由诽谤案变为诬告陷害案吗?

   据媒体报道,段磊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和百度贴吧里,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曹县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帖子,“诬告陷害”之词是: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某某(注:原文是全名)与治安科长卢某某(注:原文是全名)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两篇帖子一对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段磊“捏造的事实”更加严重,一旦被查证属实,镇党委书记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段磊“诽谤”案,山东司法机关怎么就想不到套用“诬告陷害”罪来指控呢?假使段磊的案件是由福建公安机关来办理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发布“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与段磊发表举报镇党委书记问题的帖子,其实都是为了让社会对腐败问题引起重视,只不过是举报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有些不当。

    段磊“诽谤”案以撤销案件追究司法人员责任终结后,我似乎看到了福建网民“诽谤”案的最终结局。想不到的是,如今“诽谤”案变成了“诬告陷害”案,结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了。

    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诽谤案”变成“诬告陷害”案,到底是何原因促成罪名的改变呢?案情没有发生变化,罪名却改变了,难道是为了接受段磊“诽谤”案的教训?(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诽谤案撤案公检法人员道歉

    由“诽谤”案变成“诬告陷害”案,虽然可避免自诉与公诉的司法程序之争,但同样又会使司法机关陷入另一个“困境”,至于是什么“困境”,不用说出来其实已经很清楚。只要敢坚持依法办案,这个“困境”定会难以厘清。如不坚守正义依法办案,那自当别论。

    纪斯尊因为三份公民委托代理备案登记表,被判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而入狱三年。那么,这起“诬告陷害”司法人员的案件,还会象段磊案或郏啸寅案一样有“好”结果吗?

    “诬告陷害”行为,只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情节较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则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在网上看过《“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文章。文章之所以会“惹祸”,肯定是点了公安局某副局长、某科长和某检察官的名,说他们是“丽歌”KTV的“后台”老板。

    我以为,就算“曝光”文章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追究”之目的,但因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党委宣传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二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是谣言帖子,谁还会去追查和追究谣言文章中所指的人刑事责任?),情节根本谈不上严重。为何不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处罚呢?为何一定要“上纲上线”,按刑事犯罪来严惩呢?

    这让我想到了吴华英家的悲剧。吴华英弟弟因爆炸案被判了死缓,羁押了八年的时间,至今案件还没有二审终结,吴华英因此上访了八年。八年的时间,中国抗日战争都能取得胜利,为何一起刑事案件竟然还无法了结?

   一起重大案件为何会办成这样?一起案件八年也办结不完,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不是应当按照《刑法》中的渎职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这起八年也办不完的案件,还没有创造全国第一,因为还有一起死刑案,历经十九年才有最后结果。

   民众上访,是一个令有关部门头痛的“不和谐”之音。为了制服不听话的“刁民”,一些地方习惯先把人抓起来,再“找法治人”。人抓进去了,要放就难了。放了,就说明办错了案。如此“找法治人”,难道不是涉嫌《刑法》第254条的报复陷害罪吗?

  一个地方要得到快速发展,除了地理位置和政策要好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司法软环境。但司法软环境的建立,靠花钱请媒体宣传是建立不起来的,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执法、坚守正义、坚守公平”,既使“秉公执法,司法为民”口号喊得震天响,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对一般的社会矛盾,动不动就“上纲上线”,动不动就用刑罚打击,也许能维持表面和谐,但这种司法软环境更让人望而生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11日上午开庭

“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

严晓玲案: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了谁?

游精佑,你诬告陷害了吗?

分享 浏览(208) 评论(0)
上一篇 << “贵州杨佳”袭警案      下一篇 >> 福建“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华英…

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刘晓原

liu6465@gmail.com 用博客行使公民权利。获2008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最佳中文博客奖。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