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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政策在一些地方法院推行后,引来民间有关人士异议。不管民间如何异议,法院方总是显得有理。笔者作为普通公民,以一名普通公民的眼光来审视此政策,总是心存忧虑。
忧虑一:刑事和解会否被一些法官异化为“花钱买刑”?虽然法院一再表明刑事和解不等于“花钱买刑”,但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滥用司法权力的现象并不少见,加之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本来就较大,法官自由量刑的尺度和权力也较大,如果刑事和解政策被某些腐败法官应用,是否会被异化为赤裸裸的法钱交易,“花钱买刑”?
忧虑二:刑事和解能达到对罪犯的惩治功效吗?自由和生命是何其的宝贵,我想,这是世人皆知的道理。罪犯最怕什么?我想,绝大多数罪犯恐怕最怕坐牢和被依法执行死刑吧。有钱的罪犯为什么大都乐意花钱赔偿,刑事和解?原因很简单啊,在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花钱可以减轻刑事处罚,少坐几年牢,有几人不愿意呢?相比多坐几年牢和花钱赔偿,有几人不愿选择花钱赔偿?如果花钱能够免去死罪,我想,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当然更是求之不得。可是,这种将花钱作为重要和解手段的刑事和解,有利于达到惩治罪犯、震慑罪犯的目的吗?能够减轻罪犯的主观恶性吗?对部分自觉的罪犯而言,可能能达到相应的惩治效果,可是,对于那些“狂妄成性”,“有了几个臭钱就不可一世”,认为自己“花钱就可以摆平法律,摆平法官,摆平一切”的有钱罪犯,能达到相应的惩治效果吗?说不定不仅达不到惩治效果,相反还会助长他们以为金钱就可以摆平一切的嚣张气焰,进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忧虑三:刑事和解是否会被某些有钱人“歪解”?如今中国经济发展了,有钱人多了,可是,有些富人素质实在不咋地,这是共识。某些有钱人不仅法律意识欠缺,而且毫无法律素养,更要命的是,其中的一些人本来就有仗钱欺人、藐视弱势、轻视法律的意识,刑事和解对于这些像法盲一样的有钱人而言,他们不可能像高水平的法官们那样对此政策有精准的理解和把握,一旦此政策全面推开,恐怕他们会在潜意识里就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就等于“花钱买刑”,如果他们有了“花钱买刑”的意识,恐怕会仗着财大气粗,更加不可一世,危害社会。要不,我们怎会屡屡听到有人叫嚣,“老子有的是钱,干了你又怎样?不就是赔几个钱吗?杀了人老子都可以花钱搞定。”
忧虑四:刑事和解是否会造成贫富罪犯法律适用的不公平?有钱的罪犯花了钱,在满足一定法律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就可能减轻刑事处罚。而无钱的罪犯怎么办?他也想少坐牢,少受牢狱之灾的苦,他强烈盼望花钱赔偿,减轻处罚,可是又没有金钱赔偿,他该怎么办呢?我们一向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在刑事和解上,有钱罪犯和无钱罪犯,他们都有愿意赔偿的愿望,只是一个拿的出钱,一个拿不出,此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体现?为了体现法律的平等,国家是否可以设立刑事和解赔偿基金,专门供那些无钱又愿意赔偿的罪犯借用?这恐怕不可能吧。
笔者认为,法律在惩处罪犯宽严相济上,应该始终坚持以罪犯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是否为初犯、是否义愤犯罪、年龄等法定的宽严相济事项来进行审判,决不能将宽严相济仅仅建立在金钱的赔偿上,否则,法律的审判定会变味,变质,无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无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无利于达到惩治罪犯,震慑罪犯的效果。
刑事和解政策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切身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对此政策的出台乃至推广,务必要高度重视,慎而又慎。刑事和解政策要想推而广之,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尊重民心民意,看人民是否答应。即便要推广,也应对此政策制定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滥用刑事和解政策、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的腐败法官,务必要严惩不贷。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政策在当前推而广之不适合我国国情,仍不便于推广。如果要推广,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审议表决。
(2009年11月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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