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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道十七:告各位领导、网友书
2009年9月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份《执行检察意见书》,明确指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执行案执行的过程中的错误:
1、(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2009)审第8号《民事裁定书》出在(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结案通知书》之后,不合法。
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虽有共同的债务,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都不应该在执行案中直接扣除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执行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案。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在三个月之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更正答复。
各位领导、网友,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在本《执行检察意见书》上已得到体现。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有关相关法官的言行举止还想进一步违法,试图进一步包庇袒护违法办案的法官李小枫,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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