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6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思考
上半年,在北京自考现场发生了一件场外人员给考场内考生通过发手机信息的形式传答案的作弊行为。我感到吃惊,就了解到最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两年:
第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第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第四,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我想,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如何体现公平合理呢,过去没有的设备今天有了,用在了竞争中。主要是在高科技盛行的当今世界,互联网下的产物——监视设备等,带给某些人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这样的现实问题是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不能被人们发觉。监视设备的作用是用于“控制”。而使用它的人们的身份、性格、价值观是不同的,目的也不同。那么,我们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被少数人所“控制”的世界中。不公平的更加不公平,弱者在强势面前更加弱小。
首先,第三点传物品或答案、草稿纸的行为。试想,如果拥有设备的这个人与考生是敌对态度,那么,这个人就会想到在考试违规方面下手。这个人就会采取雇佣“人手”的办法,“有意”安排这个“人手”与考生在一个考场,这个“人手”走到考生桌前传一张带有答案的纸条的小动作。那么,是否会被认定两方都为作弊?如果该考生反映快立刻报告监考老师,又会怎样认定作弊方?
在这个场景中,制度如何完善,要在确定监视设备存在才能有法出台,但一些细节还是可以防范的。就在于细节问题的处理上,能在传与接动作上再细化,该任何认定。不要进了法庭再调查,那样,该考生的代价是惨重的。那么,谁也该为该考生承担责任呢?那就是知情并有一定能力解决问题的人。这些人是世界上的领头人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发展中国家中国是这样,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早应该是这样。
我想的太多了吗?这个地球上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和发生,思考才能激发探索的精神,躲避已存在的现实不是积极的态度,不为人知的时候是侥幸,人知的时候是不是混乱呢?只有混乱之时才是解决问题的时候吗?那么,制造混乱还真是有必要呀。
模拟场景是为了更好的主动、积极解决突发事件。把坏的情况都想周到了,那么,人们就有法可依,并能够自觉遵守。
其次,在处理办法中,作弊被停考两年,也让人深思。主动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是该受到惩罚的,但不能让受陷害的人也遭殃。
现在,考场上可能是按考号随机排座位,防范熟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