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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人妖——风俗中的虐待图
泰国人妖——风俗中的虐待图
三、法律对虐待的解释
泰国人妖——风俗中的虐待图
这是媒体披露的一个“虐待儿童”的案例,讲述了中国留学美国的一对夫妇被政府剥夺婴儿抚养权的事件。婴儿的母亲出差,父亲凌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了解整个过程之后,马上就去报警了。孩子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他们不仅因此赢得了周围同胞的同情,连美国的中文报纸上都报导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说是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怎么可能"虐待"。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确实不幸之极。但是,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在这个案例中,虐待亲生儿子的父亲实质上是触犯了“虐待罪”中的“疏忽照顾”的条款。这是司法界对虐待概念理解的独到之处。
在加拿大,多伦多警务署编写的《虐待老人》的宣传资料中对虐待老人的记载如下:“虐待老人是指对老人加以任何形式的伤害,包括暴力对待、忽视、经济上或心理上的虐待。虐待者通常可以支配或影响受害人,并且是受害人认识和信任的人。虐待老人的体现有:身体上的虐待;身体上的侵犯,有推、猛摇及殴打老人;性侵犯;无故禁锢老人于屋中、床上或椅上。心理或精神虐待:羞辱、谩骂、恐吓或漠不关心;禁止老人与外界接触。 经济上的虐待:强迫老人出资;偷老人的金钱、养老金或物件;诈骗、假冒、勒索及不正常地使用代理人的权力;剥削或控制老人应有的权利。忽视或疏忽照顾:遗弃老人,或不提供食物及保健服务;让老人留在不安全或与外界隔离的地方;拒绝提供老人所需;要求老人担任过分繁重的劳动,如超过其能力所及的家务或育儿等。”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把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疏忽照顾并列在一起的。事实上这样的并列在逻辑上是不准确的。从其分类角度分析,前二者为以虐待客体为标准划分的,而后二者是以虐待手段划分的,在一级类目中有两个划分标准是违反分类原则的。从犯罪主体意识的分析,前三者属于故意的行为,后一者属于非故意的行为,并列一起欠妥。这样把一些不同范畴的事物排列在一起,其实就是为了方便司法实践,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这也是司法界对虐待概念理解的又一个独到之处。其中,法律把经济制裁和经济剥削定为“经济虐待”,这对扩充虐待内涵是一个贡献。还有把“疏忽照顾”引入虐待范畴,对过失的或无意识的虐待给予定位,这使我们脱离古老的虐待概念的影响,重薪界定虐待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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