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虐待概念的界定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古老的虐待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变化的需求了。因此,对虐待概念的重新界定也就自然而然地摆到我们面前。
我们要重新界定虐待的概念,必须遵从两个原则:其一是保证虐待概念本质的核心不变。古老的虐待概念为我们对虐待含义的研究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基础。无论我们如何定义虐待的概念都离不开古老概念中提供的虐待实质。虐待实质就是制造和增加痛苦的结果。无论实施虐待的主体是谁,是人类,是动物,还是自然界,也无论虐待的手法如何,是粗暴,是溺爱,还是温和,其结果都是以接受虐待的客体遭受到痛苦而告终。古老的虐待概念的这一基本要素一直是虐待含义的重要基石。由于虐待实质的特性也决定了虐待的概念是属于负面文化的范畴。它属于恶的范围。它一般具有非理性、非人道、兽性的、反社会、反自然的特点。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它包含着落后、野蛮、愚昧、残忍、残酷、残暴,不文明、未开化等因素。这些都是古老虐待概念延续的根本,是不允许改变的虐待核心。其二是具备足够的兼容性。有了足够的兼容性才能使“虐待”克服先天的不足,提高与时俱进的应变能力,才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现代社会文化生活的需求并获得强劲的新生命力。
从英语界和司法界的实践活动中,我们了解到虐待的范围非常广泛,施虐的手法五花八门,不仅仅是“苛暴待人”或“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那么简单。在英语表述中,与虐待相关联的行为包括:不正确地、不正常地以及错误地对待的行为;伤害、损害的行为,服务不好、不周到和不利顾客的行为;滥用、误用、乱用、随便使用及过分驱使的行为;导致精神痛苦或恐惧的行为,残酷、残暴、使受痛苦或灾难的行为;横行霸道、专横暴虐、施行暴政、实施集团统治等大范围的大规模的集体施虐行为;用故意制造的痛苦来唤起快感的行为;故意折磨、制造极度痛苦、突出拷打、酷刑等残暴的行为;冒犯他人权利、损伤和败坏名声、伤害精神和感情、自然灾难的危害和破坏等行为;辱骂、人身攻击、非法对待和造成伤害(损害和损失);对人或动物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腐败的行为和习惯,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虐待的行为更包含了经济虐待和疏忽照顾两种。以上这些实施虐待的行为均是虐待概念中行为动词需要包容的含义。如何才能用中文“一词多义”地表达虐待的丰富内涵,确实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我们通过认真的理性思考,经过多次的实践验证,最终确认:虐待是主体伤害客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全新的虐待概念。它完全包含古老虐待概念 “苛暴待人”的原始含义,又具有广大兼容的丰富内涵,它可以表述任何与虐待有关的内涵和外延,是比较理想的新的虐待概念。
虐待是主体伤害客体的行为,一方面强调了虐待的主体和客体因素。虐待的主体和客体是虐待成立的必要前提。假如没有虐待的主体和客体存在,那么虐待就无从谈起了,虐待的行为也就不复存在了。虐待主体为虐待的实施者,是整个虐待活动的主动进攻者,是制造痛苦的总根源。虐待客体为虐待的接受者,是整个虐待活动中的被动接受者,是虐待结果的体现者。虐待主体和虐待客体,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实施虐待的主体虐待行为是无法成立的;同样没有接受虐待的客体虐待行为同样是不可想象的。用虐待主体来表示虐待的施虐者和用虐待客体来表示虐待的受虐者满足和扩充了虐待的兼容性原则,充分扩大虐待概念的适用范围,满足社会使用的需求。例如,虐待主体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还可以是自然界。同样,虐待客体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更可以是自然界。虐待客体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更多的级别。我们可以拿人类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人类作为虐待客体的上一级别,可以划分为老人、妇女、儿童、下属、俘虏、囚徒等下一级别虐待客体。这个下一级别虐待客体还可以划分为:肉体、精神和性等更下一级别的虐待客体。这样极大地扩展和丰富了虐待的兼容性。
另一方面强调了虐待是一种“伤害”的“行为”。首先它说明虐待是一种行为或一种活动,强调虐待的行动性,规定虐待属于行为科学的范畴;其次它说明虐待是一种伤害行为。用“伤害”限定“行为”说明虐待是一种制造或构成痛苦的行为,从而保证了虐待概念本质不变,体现了虐待概念中的文化继承的理念,保留了虐待概念中的非理性、非人道、兽性的、反社会、反自然的特点。我们圈定“伤害”作为行为动词来表述虐待,理由是伤害由“伤”和“害”两字组成的动词。“伤”字包含以下字义:人体或其他物体受到损害,如内伤;因过度而感到痛苦,如伤食;妨碍,如有伤大体等。伤字组成的词汇有:伤兵、伤口、伤风、伤寒、伤感、伤气、伤神、伤亡、伤势、伤心、伤脑筋、伤风败俗、伤天害理等,多属于造成痛苦的事情。“害”字包括:祸害,害处,如灾害,喝酒多害身体;使受伤害,如你把我们害得好苦哇;杀害,如遇害;发生疾病,如害眼病;发生不安的情绪,如害羞等。害字组成的词汇有:害虫、害鸟、害人虫、害群之马、有害的物体、有害的环境等,多为伤害性的人、动物或物体等,属于实施虐待的主体范畴。伤害两字组合成一词主要有使虐待客体受到损害的意思。我们用“伤害”凸显“虐”字,诠释“虐待”,符合虐待的构词规则,表达出“苛暴对待”之意。伤害也暗示着痛苦,它的结果和虐待的结果相同,都表明虐待客体遭受了痛苦的最终结局。用伤害一词来表达虐待行为的另外的优点是:伤害——可以含有故意折磨意味,符合古老虐待的概念,也可以是无意或过失造成的痛苦,适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伤害——有创伤、伤残和破坏的含义,兼顾了自然界的虐待行为。伤害——有伤食之意,往往是由于滥用、错用造成的结果,因此有滥用、错用和过分使用等虐待含义。伤害——是善待和优待的反面,故有误待、非正确对待和非正常对待之意等。这样,用伤害行为来说明虐待,有助于扩展虐待的使用范围。这样符合汉语一词多义,涵盖英语多词一义的功能,也满足了虐待的核心不变和具有更大兼容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