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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一 “禁止强迫被拘留人员劳动”的意义

发表于 2009-11-10 00:00:43 类别:来信

来信一  “禁止强迫被拘留人员劳动”的意义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对拘留所警察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等情形,将进行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规定,其积极意义不妨做以下解读。其一,是对被拘留人人身权益的最切实保护。众所周知,公民一旦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在被拘留期间将丧失掉人身自由,其日常举止、行为等都将受到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在某种意义上,被拘留人是弱者一方,而负责管理监督的警察却居于强势地位。在这样的“不对等”现实情形下,是极易出现侵害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前一段时间,被网民热炒的云南某看守所“躲猫猫”致人死亡事件,正是一些失去人身自由的被拘留者被侵害侵权的典型反映。
  而国务院对于禁止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规定,有利于拘留所加强内部规范与管理。最关键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个别违法违纪执法人员,打着“劳动”的旗号而肆意侵害被拘留者的权益,也会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被拘留人之间的相互“侵权”、“侵害”事件发生。
  其二,这项规定的更大意义在于对警察公安人员依法执法的提醒。个别拘留所侵害被拘留人权益,造成被拘留人人身伤害的问题不容回避,禁止了“强迫劳动”的可能,一方面打消了拘留所利用被拘留人的劳动“创收”、“牟利”的可能;另一方面将“强迫劳动”视为违法违纪甚至刑事犯罪的“硬杠杠”,有助于警察公安人员严格遵循法律、严格履行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少数自律意识不强的执法人员,未必不是一个用心良苦的提醒和“保护”。毕晓哲 (河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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