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院的规定,一审判处死刑的,二审都要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在实质上是给了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又一次求生的机会。
2007年夏,我作为辩护人,参加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开庭。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省高院的法官、书记员,高检的检察官携带卷宗,驱车200多公里,来到这个县城的法院,将二审法庭设在县法院。
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的姐姐(儿子5岁)因为在婆婆家屡次受到欺辱,与丈夫分居三个月,自行谋到工作,欲回婆家拿被子以便上夜班。因熟知小叔子、婆婆等人强悍,遂叫父亲、弟弟(即被告人)同往。果不其然,在院子里拿被子的时候,婆婆大喊大叫,呼来小叔子等人,在慌乱的纠纷中,被告人当场持刀刺死一人(姐姐之小叔子),另一被刺的也在抢救途中死亡(姐姐之公公)。被告人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审的审理比较详细,各方对事实经过均无异议。被告人认为量刑畸重,公诉人以原判正确作答。笔者认为,该案的定性应予重新考量;被告人是在受到围攻情况下情急用刀伤人,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反击、防卫因素及被害人一方的过错;量刑畸重。
二审法官极其负责,庭审结束后,即征求双方对民事部分的调解意见,但受害人一方因意见不统一,遂不同意调解。
根据笔者经验判断,该起案件系家庭纠纷引发,虽然后果严重,但有其特殊情况。如果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可免一死。经与法官、检察官交换意见后,予以默许。笔者即多次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但被害人的多名亲属意见纷纷,极难统一,最有典型的意见就是:“我们的人不能白死了,要和他们一命换一命!”
原本的亲家,彻底变成了仇家。被告人姐姐的5岁儿子仰望着叔伯姑姨们不同的表情,一脸茫然。他弄不明白,自己的舅舅怎么会杀死了自己的爷爷和叔叔?
为了调解,法官特意延长了诉讼期限。
经过艰难的努力,就在受害人即将统一意见、接受调解的时候,被告人的父亲,一位很朴实的农民,却在电话里告诉法官,他没有更多的钱为儿子买命,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事情被他理解为买命了。
突然的反水,彻底的让被告人丧失了希望,那位20岁出头的小伙子,丧失了一次求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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