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后,“和谐社会”便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战略任务,也成为全国人民翘首以待的崇高理想。但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呢?这个也许对别人不是问题的问题,对我却一直是个是问题的问题。
难免有人要说:“什么是和谐社会”?你上网去搜一下不就得了。既有广义的概括,也有狭义的说明,既有官方的定义,也有民间的演绎,比如:
——“和谐社会” 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 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各个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 就是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与“小康社会”是一鸟两翅的关系。“小康社会”偏重于经济目标,主要体现在物质数量方面,而“和谐社会”主要指社会目标,更强调生活质量方面;
——“和谐社会” 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不仅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而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也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
——“和谐社会” 就是一种有层次的和谐,其核心层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其保证层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等等,等等,对“和谐社会”的定义或解释还有很多很多,大同小异,也都不能说它们有什么不对。但还是很难让我满意,总觉得这些说明仍然太过抽象,太过空泛,叫人捉摸不透,也难免会引发许多进一步的追问。比如说,怎样才算“和谐相处”?怎样才是“稳定有序”?怎样才能“公平正义” 呢?实在还是些难以把握、难以判定的概念,仍然叫人一头雾水。而对抽象的概念化的东西,即使是“人间天堂”,也是无法激励人们凝心聚力去追求、扎扎实实谋实现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总是满足于对“和谐社会”这种概念化、表面化的理解,“建设和谐社会”就有可能因失去具体可感的目标而难于操作,也就难以实现。
近日,偶然从一篇文章中看到前广东省委书记任仲夷对“和谐社会”的解释,不禁大开眼界。他的解释很“本色”,既不分析历史背景,也不联系现实需要,而只是从“和谐”这两个汉字的构成,说文解字:“和”字从“禾”从“口”,是指“人人都有饭吃”;“谐”字从“言”从“皆”,是指“人人皆可说话”;合起来,“和谐社会”就是指“人人都有饭吃、人人皆可说话的社会。”
“这就是和谐社会?”也许有人会觉得,这个解释太土了,太俗了,太简单了!但正因为“俗”,它衡量的是最基础的东西;正因为“土”,它要求的是最实在的东西;正因为“简单”,它才易于被“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掌握,所努力。
我们知道,有饭吃,是指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基本需要,体现的是人的生存权;能说话,是指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体现的是人的发展权。这都是所有的“人”最基本的权利和需要,却也是人类产生至今在全世界都仍然没有能够圆满解决的问题。因此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社会主义中国义不容辞所应该努力解决的问题。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有许多人还要为生存担忧的社会能是“和谐社会”;我们也可判定,一个有许多人还精神压抑、不能倾诉的社会绝不是“和谐社会”。
让人人都有饭吃,有衣穿,有房子住,无须为生存担忧;让人人都能畅所欲言,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