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的案件报道
大路
12月1日,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发表题为“新太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何三年未了结”的报道,“正在退市边缘挣扎的广州软件科技龙头企业新太科技(新太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举报,称该公司几名原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离职后另起炉灶,涉嫌利用原公司专利技术进行低价竞争,给新太公司造成了千万元以上的损失”。“据了解,在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4名涉案人员不予批准逮捕,广州市公安局于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而,2007年10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又做出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2008年5月17日,4名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专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4被告人有侵犯了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并给新太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辩护律师指出,一份认定被告是否将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关键证据,即广州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亲自从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和黔西南州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法院及检察院至今未进行鉴定。律师认为,对从客户的终端服务器调取的技术资料进行鉴定,其结果是认定是否发生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不明白公诉人和法院为什么迟迟对这份证据不予鉴定。”
12月4日,中国商报发表“商业秘密纠纷 裁决为何难以拿捏”的署名文章,明确地指出“商业秘密认定太随意”,“本案中,检察机关指称被告给客户安装了与新太公司IPS系统源代码相一致的星石系统源代码,却没有证据支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设得过低,总体上是不利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的。更重要的是,商业秘密的不科学保护,极易导致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雇员流动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审级低’滋生地方保护”,“事实上,一些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人,也的确热衷越过民事程序直接启动刑事程序,利用执法机关的强力,使跳槽者、离职者承担刑事责。”文章披露,“在新太公司商业秘密案中,这个被侦讯机关和举报人称为重大犯罪的使用个人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曾经被广州市检察院三次退侦,并明确要求补充涉及9个方面的有罪证据。虽然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没有依照要求补充证据,广州市检察院仍然对4名被告人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措施,并在解除取保候审7个月后,又于2008年5月宣告逮捕。” “2005年新太公司出现重大危机,资金链断裂,不仅查出3亿多元的资金黑洞和违规担保等严重问题,还发现领导层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当时的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和立案,而现负责人梁平因涉嫌重大经济犯罪至今尚未撤销立案,在此情况下,员工对新太公司的发展失去信心,纷纷弃离。”
随后,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经济参考报等纷纷转载上述文章。
奇异的是,12月15日,新华网广东频道突然发表记者顾万明的报道“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一审被判刑”。报道只字不提上述报道中披露的专家意见、辩护人意见,特别是本案“曾经被广州市检察院三次退侦,并明确要求补充涉及9个方面的有罪证据”,“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没有依照要求补充证据”等重大情节,称“近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新太科技原4名员工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显然,顾万明的报道是针对上述报道来的。
更奇异的是,据被告家属反映,10月29日,《人民日报》内参刊登了《广州市执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 四名科技人员被无辜超期羁押》的读者来信;11月,一些媒体记者前往番禺法院、检察院采访遭到拒绝;11月30日,番禺法院事先通知律师开庭质证,却突然当庭宣判,既没有允许律师和被告作最后陈述,也没有判决书;12月4日,在被告家属的坚持要求下,番禺法院才发给一份判决书,而律师直到12月13日还没有收到判决书;12月14日,律师在番禺法院规定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赶到广州,协助被告及其办理了上诉手续。如此,依照法律规定,番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被告已经提起上诉、二审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只是一纸无效判决。
然而,新华网广东频道和顾万明记者为什么要在12月15日急急忙忙报道一纸没有生效的判决呢?何况,按照政法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规定和纪律,未结案件是不允许随意报道的。那么又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利,指使和批准顾万明以及新华网广东频道作此报道的呢?
这件曾经被广州市检察院退侦三次、明确要求补充9个方面有罪证据的案件,何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检察院、番禺法院竟敢在没有按照广州市检察院的要求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就硬生生地抓人、长期关押、判处有罪?番禺检察院和法院能够讲清楚这个问题吗?
孰是孰非?广州市检察院错了?还是广州市公安局、番禺检察院、法院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