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章老先生夫妇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章晶留学加拿大之后留在当地工作,取得加拿大国籍,并在那里建立了小家庭;小女儿章莹一直陪在二老身边生活。 2008年初,章老先生夫妇考虑到年事已高,便共同写了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包括现在住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留给小女儿章莹。两位老人立这份遗嘱,主要是想两个女儿生活都比较宽裕,也不缺钱;房子留给小女儿,是考虑到她尚未婚嫁,以后小女儿自己住或成家都不必为买房子费心了。半年后,章老先生老伴儿又觉得,如果把遗产全都留给小女儿,大女儿会觉得父母偏心,担心将来影响姐妹俩的关系。由于说服不了章老先生改变当初所立的遗嘱,章老先生的老伴儿背着章老先生又写了一份遗嘱,指定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死后由两个女儿各自继承一半。 2009年春夏,章老先生夫妇先后离世。两个女儿在整理老人遗物时,发现了他们留下的两份遗嘱和三份存单,存款共计80万元。章晶觉得应当按照母亲最后单独写下的遗嘱,自己享有全部财产1/4的份额;章莹认为,应当按照父母共同立的遗嘱,财产全部由自己继承,母亲单独立的遗嘱无效。 由于姐妹俩对两份遗嘱有不同的看法,章晶只得向章老先生夫妇生前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份遗嘱的效力以及她与妹妹的继承权。 【案情分析】 由于章晶已加入加拿大国籍,所以审理这起案件应按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本案仍使用中国法律。按照法院管辖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章老先生夫妇生前居住地的法院,对这起案件有管辖权。 中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章老先生夫妇把他们自己拥有的财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给小女儿章莹继承,是合法有效的。章老先生的老伴,再次写下遗嘱,将其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指定给章晶、章莹二人继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章老先生老伴的那部分财产,应当按照她第二次单独立的遗嘱继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老先生夫妇的财产没有经过特别约定,财产应为二人共同所有,按照每人一半分割。章老先生以遗嘱形式将其财产指定给章莹继承,章莹有权继承其全部财产;章老先生老伴,先后两次立遗嘱处分其财产,应按照最后一次的遗嘱继承,即章晶、章莹各继承其母亲财产的一半。 经评估,章老先生夫妇房屋价值156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章莹所有,章莹补偿给章晶39万元现金;存款80万元,其中60万元归章莹,20万元归章晶。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马建洪律师 ★请访问网站:www.zhaoxiaolu.com 电子邮箱:xiaoluhotmail@sina.com父母立两份遗嘱是否都有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