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全球性,是指着眼于人类的整体性或相互依存性。就哲学而言,具有这种性质是不成问题的。因为哲学所讨论的认识论问题和本体论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等等,本身就是具有全人类意义的问题,是由作为整体的人的本性所产生的问题。1号点永恒的受众这及其识到立法的意义论哲不, 也不论哲学家经过探索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整体性还是分裂性,都丝毫不妨碍哲学问题的提出与探索尤其是哲学本身所具有的全人类性。如果哲学家提出的问题只是某一民族的问题,然后,他不是一个哲学的角度来看, 而只是在进行该民族范围内的社会学或心理学思考(但甚至不是广义的社会学或心理学思考,因为这两门学科也必须超乎一个民族的视野才能成立)。但如果他提出的这个民族的问题具有“哲学性”,因此,实际上,这些问题超出了国家的范围,它是全人类共同的。 又如果哲学家经过探索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分裂性,他也是从人类的大范围而不是民族的小范围来得出结论的,他所谈论的分裂性也是人类的分裂性,此外,人们不习惯这个“”,“谈论的共同分裂民族性格”。 甚至可以这样说:不具备全人类性的哲学,不能叫做哲学。
宗教哲学一语似乎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是指站在任何宗教的立场之外对宗教根本问题的探讨或“关于宗教的哲学性思考”,?前两个宗教,哲学中占主导地位 第三种是指不受任何一种宗教主导但又具有宗教性的哲学体系。这三种意义上的宗教哲学在逻辑上都可以具有全球性。在第一种情况,当然,宗教的根本问题“”,是人类的问题。 而站在信仰立场之外对之进行的哲学思考既然属于哲学,当然也就具有一般哲学的全球性。就第二种而言,由某一宗教所主导的哲学,只要这种宗教是一种世界性宗教,占主导地位的哲学,一个特定国家的问题(即使某些宗教,国家的宗教性质的限制,是不知道 例如犹太教和印度教,主导其哲学的世界观也仍然是关于“世界”的观点,也并不认为其神祇的权能仅以本民族为界限),不过,描述了全人类所面临的问题。 第三种宗教哲学,即既然不受任一宗教主导,也就会力求摆脱某一宗教的单一观点和象征手段,而追求全面的观点和更具普遍性的象征体系;既然尽力吸纳各宗教的因素,也就会力求摆脱非普遍性的因素和思想,而普遍性和意识形态因素,促进人的 因此,它的全球性是它的“题中应有之义”。总而言之,不论是哪一种意义上的宗教哲学,它的全球性在逻辑上都不但是可能的,而且几乎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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