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恒忠的个人空间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http://blog.ifeng.com/1137123.html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10-01-13 23:01:21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评头论足 | 浏览 3104 次 | 评论 0 条

司法不公应该不是律师的错

郭恒忠

    大概这是古今中外的创举了。两年后,重庆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即是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据说,此举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应该说,从制度上入手,制定一些严厉的禁止性条款,排除人为干扰,对保障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些措施,针对离退休法官和法官的配偶、子女,设定禁止性条款,是有一些收效的。但是,特别强调特殊关系的律师,如果上升到有碍司法公正的层次上去,就是我不敢苟同的了。就如重庆法院的“单方退出”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仍是花拳绣腿的做派,不排除做表面文章的嫌疑,毕竟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禁止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即是杜绝人情案和内外勾结运作案件,不是我悲观,这恐怕于事无补。就重庆这次打黑,高院领导层面落马的张弢和乌小青,其腐败也不是因为配偶、子女是律师,而是因为法院本身有诸多“黑洞”和“潜规则”。

    这些个所谓的“黑洞”和“潜规则”,也非仅仅存在于重庆法院,毫不夸张地说,它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全国各个法院内部。比如说,当地领导的电话和“条子”,某些带有运动色彩的集中打击一类的定调,其干涉的力度往往是法院招架不了,且是不能招架的。在法律尚不能基本得到尊重的大环境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能有效保障的境况下,妄谈司法公正无疑于痴人说梦。最近重庆“打黑”,确让民众麻木的心灵有了一丝震颤。可是逐渐被透露出来的“非人待遇”的说法,如果一概说成是被告人脱罪的伎俩,不经法医鉴定,不向律师出具证据,不经证人质证,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小而言之是那些涉黑的罪犯判刑轻重的差异,大而言之却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践踏,导致了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疏离,

    有人说,黑社会十恶不赦,咋判也不冤枉他们。固然,他们作恶多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即使他们该杀,也要依法办案,至少杀他个口不服却也心服。在前,曾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掉一个”的说法,非常时期谈不上法律,强权人物以个人意志“替天行道”,也就无所谓什么司法公正了。而社会走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了,执法者就要严格依法办案,唯有念念不忘这一“紧箍咒”,才有可能实现所谓的司法公正——如果说法律本身就是公正的话。汉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有言,“廷尉,天下之平也”。只有掌握法律的官吏严格依法行事,司法才有可能实现公正。关键是执掌司法大权的人靠得住。

    要保证选的人靠得住,就只有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在权力上有所制衡,特别是司法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官官不能相护。要使得执法者没有漏洞可钻,一旦钻了漏洞就会身败名裂,恐怕胆敢涉雷区者也会逐渐寥寥。而当下的弊端,是执法者的权力太大,所谓的制衡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即便他们把洞打到了地球的那一边,有关监察监督机构也视而不见,甚至信口雌黄,糊弄质疑,相互袒护。如重庆高院的张弢,以法学博士身份挂职留在市高级法院做了副院长,违规操纵执行案件,若不是钱峰空降过去纠察,恐怕张弢也不会这么快就落马了。而乌小青就是为情人律师操盘,把自己的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系在女人的裤腰带上了。我在想,乌小青的瞒天过海之术怎么那么高,法院的纪检部门和其他法官就没一点耳闻么?

    当然,我不否认重庆法院“单方退出”机制的积极作用,而且也认为必要的回避制度也是应该有的,但在目前境况下就拿律师做文章,似乎律师成为重庆司法不公现实状况下的罪魁祸首,大开杀戒,排除不了运动式的政治秀。另外,这项制度的实施多少有些不靠谱,“单方退出”的结果或有可能是虎头蛇尾,或有可能是掩耳盗铃,做法院领导的照旧做他的领导,做律师的依旧做他的律师,只是律师可以转移外地,并不妨碍他们或明或暗操纵案件。

0
上一篇 << 郭恒忠:醉汉打的可别错拦警车      下一篇 >> 郭恒忠:但愿武装巡防震慑的是罪犯
  • 暂时还有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郭恒忠

鄙人姓郭,名恒忠,字永恕,生在山东省青州山乡的农家。赖姐姐的中学老师王振东、戴豪举荐,得到转学城里读书。人生转折,遂始此地。曾在报社工作二十年。原在新浪开博,名曰“谈笑识鸿儒”,此为开博之宗旨。但因那儿希望用一个声音说话,我便转战此地。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