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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13:37:03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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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在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课程,目前法哲学还没有一种约定俗成的体系化的教材,这也是本书成印的初衷之一。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而言,把法哲学的体系定位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四个大的部分,可能是值得的。哲学之间有基本的哲学问题提出了本体的存在思想的关系。 问。法哲学的本体论是哲学本体论的另一种体现。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解决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即法是什么?法来自哪里?法的状态怎样?有关本体论的哲学,必须有法律的第一部法律。 在。在法哲学中,对法的概念加以阐释,最能集中反映学者本人对于法的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更具有鲜明的哲学意味。与法哲学相比,其他理论法学部门,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深入,深入解释法律概念并非如此。
其次,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关注法的本原。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差异,对法的本原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东方,由于主观主义和帝王思想源远流长,这是一个法国绅士的哲言始终保持; 而在西方,人们多以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因而普遍认为法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即一种超越经验,超越感觉的存在。一个显然的例子就是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自然法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唯一的正义,正德自然法则是正确的描述。 如果这种描述和自然法的精神相吻合,则是所谓的“善法”,否则就是所谓的“恶法”。这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 阿奎那、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得 出结论。如果不同的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国不天生 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法也就产生了---这就是法的本原的客观物质性。
再次,除了法的存在和本原,哲学本体论,不是法律,请审查法律问题的演变。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法是主观意志的反映,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并不希望有相对稳定和可以预期的法,法越诡异越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因而有所谓“朝令夕改”的冲动,以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在西方,由于客观和形而上学的流行 人们相信宇宙间是有永恒不变的法的存在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则不同,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调法的物质性,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而不断运动变化的。最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法律的存在。 题。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状况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具有极大的影响,因而考察法的存在和发展永远不会是一个所谓“纯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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