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股份公司。根据1990年法律汇编第104号法令的规定,联合股份公司的建立,无须获得国家批准,国家也不对公司进行监督。联合股份公司是企业活动的法律实体,它的主要资本被分成一定数量、并预先确定了名义价值的股份。股份制公司可提供的所有基金的创造力(其中一人是合法的)。
联合股份资本必须在10万克朗以上,每股的最低额为1000克朗。股份的类型分优先股(占股份的1/2)、利息股(据股票名义价值所挣得的利息)和职工股。无记名股票的股价(建议)可能被转移 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交割转让)。
建立联合股份公司,企业必须有建立合同,如果是单一创建者,还应有创建计划。此外,企业还必须:从公证专家那里取得对任何非货币捐助的估价;股份(为单股基金1)数来创建股东以外的人举行的一次会议。 起草最低股份规定章程;到公司注册处注册。
建立类似他国的联合股份公司,应由执股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或监视会管理,至少有一家公司,需要一个单一的核数师。 公司建立后要建立准备金,准备金的建立和规模,根据公司法规中的规定行事,一般最低值为合股资本的10%,最低年度拨款为纯利润的5%。公司要解散,先要由执股人会议做出决定,认为公司所确定的目标已经达到,该公司抵达或决定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待公司登记处取消公司名称,公司随即宣告解散。
(2)协会。协会的成立要有成立协议,并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参加活动,或者它的不动产已达到一定的经济标准,如何设置协会获得公司注册处。
(3)商业公司。根据1990年法令汇编第103号法令,只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建立商业公司,个人也可建立这种公司,只是在建立时要有所有成员签字的书面公司合同,注处注册册有限公司并要地位。 有外资参与的产业公司通常形式是有限公司,对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形式特征是,公司的建立要有建立合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克朗,每个参加者至少要有2万克朗的存款,合伙人只能用象征安全的公司财产来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担保。纳入合同应包括: 商业名称及公司的总部、活动目标、创立资本、每个参加者的押金;公司的组成、构成方法及职权范围;合伙人的义务、权利、及其被侵犯的后果、取消合伙的方法及后果、公司在无合法继承人情况下的清理方法、以及增减创立资本的方法。一旦破产,合伙协议已经到期,该案件不属于法律或法院判决一样, 决,商业公司便被取消,但取消的生效,要等公司名字从公司注册簿上删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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