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很多事例都能看出,大清帝国的腐败,不是某个官员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官场集体腐败的问题。个人腐败容易治理,集体腐败的治理则无从下手。道光皇帝就表示了他的无奈。道光说,官场类灰色收入“名为例禁,其实无人不取,无地不然”,“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岂能概行纠劾,遂阳禁而阴纵之”。
要医治集体腐败,除非从制度着手,通过改造制度基因的方式进行,其他技术性手段无论如何高明,显然都不可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集体腐败难治理
洪振快 历史学者
假设当时的道光明白这一点,第一,他可说是有大智的;第二,他真心要去改变,只能再假设他心有大爱,真爱他的国土,真爱他的臣民,对手中的绝对权力不再迷恋甚至于深恶痛绝,以致不再想看到他的臣民继续当奴了⑴;第三,他须有大魄,去冒前无古人的风险,因为一旦他交出他的绝对权力,手下的文官武将们也无法保全各自的权力了,它们将会抱团另立一个皇帝;因此第四,他须有大略:A空前加强他的御林军,为政改保驾护航。B授权成立一个委员会,修立新法。C将新法遍宣全国,使众所周知之后,全民投票通过新法;修法委员会成为过渡期最高议事机构---元老院。D授权成立一个临时内阁,过渡期满之后,元老院议员和内阁总理由选票决出。E将御林军的指挥权移交给元老院,成为护法宪兵队;将三军指挥权移交给内阁总理。第五,大福,道光老儿终于功德圆满,只享受它的臣民们的奉养爱戴而无须直接为臣民们的福祸担责了。
但所有这一切都可能付之东流,使这项人类史上最为艰巨的正治改革功亏一篑,而这只能起于唯一的一个缘由:道光老儿忘了把一个极为平常普通的原则写进他的新法里面——保护每一个臣民的合理的自利之心,作为相应的措施就是实行现实的①、法定的土地等财产的私人完全产权②制度。
注:①现实的,相对于潜在的。例如,历代经暴力革命后的再分配所形成和维持的土地所有制,只能说是一种潜在的土地私有制⑵;因为,这种私有时时处处都可能随另一次暴力而易主。
②完全产权,相对于有限产权,比如附加了时限等限制的产权。在完全产权的条件下,产权人对财产拥有最终处置权,就是说他有权依照他的意愿独立地对他的财产进行出租、出售、转让、赠予等活动。
相关博文:⑴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97241.html
⑵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32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