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赔偿诉讼案首次庭审启示录(一)
坐在庄严法庭的原告席位上,面对被告方青岛市市房管局法规处两位衣冠楚楚的代理出庭应诉者,原告人(即合法私房产权人)心情异常沉重,感慨万千:在抗日战争中,老百姓宁愿付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也要保护的“红军”;解放战争中,老百姓倾其所有甘愿吃苦受罪全力支援、用生命保护的“同志”;建国初期,老百姓心甘情愿绝对一切行动听其指挥的“干部”;国家建设中,老百姓响应其号召为振兴中华添砖加瓦积极维护服从的“领导”。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真正肩负起“为天下劳苦大众得解放”的重任,公平、公正、公开、自觉严格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完全彻底、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样的“同志、干部和领导”深受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绝对不应该将他们送上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但是,不该发生的一幕却真实的呈现在眼前,实令人痛心。因此,原告人的心情是异常沉重的。
然而,在事业发达、国家富强的今天,他们的称谓也与时俱进,已经改称为官名和统称“公务员”。于是,有一部分人也就顺势理所当然的“做起了官,当上了官老爷”。其实,所谓的“官”仅是能够代表一级政府发号施令的人,是极少数。绝大部分正确的称谓应该是“吏”。吏的根本职能就是自觉严格执行官令,否则,这种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欺上压下的吏就是“污吏”。“官”和“吏”之间有着严格的差别,应该明确区分开来。正如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在一次谈话时所说的那样:“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
揭开此“民告官”诉讼事实和证据的实质问题,正是如此:早在1986年2月,市房管局根据中央、省委、市委三令五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严格明确的规定向原告方下达了“自86年3月起全部交由业主自管、所有挤占户迁户腾房、按规定进行经济结算”等三项决定和“立即办理内部止租销帐手续为要”等一项规定的“(86)青房私字第6号”:“关于同意将莱芜二路2号产权交由业主自管的通知”专用文件,即“官令”。市政府随即也将落实私房政策所需的大批专用房源和巨额专项资金陆续拨付给了房管局。但是,青岛市房管局分管责任人于守贤之流的“吏”却敢明目张胆的公开违抗“官令”,肆意行政乱作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之灾难,并从始至今毫无悔改之诚意。就因为当事人没给他巨额“好处费”,他就敢将“迁户腾房发还产权”的“官令”篡改为“带户发还产权”的“二次发还”;将“业主自住房”篡改为“国家经租房”;将应当由其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违规抗政的无理推给法院。等等恶行,在此不用多阐述,就能足以证实于守贤之流的确是名符其实的“污吏”。因此,原告人坚定的认为:表面名称上的“民告官”实质上却是“民告吏”。像这样的“污吏”被普通市民告上法庭当被告,是法制的进步,是以法治市的必然和希望,也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自然结果。同时,针对许许多多像于守贤这样的“污吏”也是极其生动的教育和警示!
原告人自始至终异常坚定的认为:公务员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给公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肆意将责任推给党和政府,让其都无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执法枉法、欺压民众”等坏名声,损其形象,实属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不良问题,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应严查重打,纠错澄清。决不能把“为了私下捞好处而任意违规、抗政乱作为的责任肆意推给党和政府,个人发财,政府买单。人民法院更不应当枉法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
“讨公道”有多难?政协委员都“迫不得已”,普通百姓更“无计可施”了!? ——强国论坛网友[ 立新无悔 ] 警察维权靠警服,法官维权穿法袍,政协委员维权亮官衔,白丁百姓“一无所有”靠什么? ——强国论坛网友[ 中岳嵩山人 ] 有人拿公权整人、有人拿公权牟利、有人拿公权猎色、有人拿公权救弟……一个法治的社会,竟是权力乱舞,让无钱无势的老百姓怎么过?! ——强国论坛网友[ 仁文主意 ] 法官能穿法袍为老婆喊冤,政协委员能上网为弟喊冤…;普通百姓该找谁喊冤? ——强国论坛网友[ 草民晋岩 ] 当投诉“无门”之时,网络媒体往往成为维权的最后救命稻草,我们有理由怀疑,我们社会维权的通道是否存在堵塞? ——强国论坛网友[ 博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