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李·三角地博客
纪念代表一个时代的符号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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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7 20:36: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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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程放军) “宣传舆论部门要经常告知市民不要随意向沿街乞讨人员施舍,可拨打110和城管求助电话8665110,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站实施救助。”这是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的。

  为建立我市救助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站(点)建设,并确定两所医院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救治。市公安局和市内五区公安分局应在市、区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确保站内正常秩序。公安部门对在街面和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至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严禁丢弃站外。城管部门应加强对立交桥下、地下行人通道等的监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夜宿立交桥下和地下人行通道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到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公安、城管人员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现有生命危险的,应直接送往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民政部门到医院对其进行甄别。对危及他人生命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送往市救助管理站。

  《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对凡属护送引导到站的救助对象应无条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未成年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市救助管理站及其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收安置。卫生部门所属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并贯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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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丐帮风云 [2006-10-27 08:38:00 PM]

    盛大林:拿什么拯救你,街头的乞丐

      一名安徽男子在南京因多次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被南京市公安局城管警察治安行政拘留5天。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南京市开出的第一张因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的治安罚单。据报道,这名男子经常堵住车门向车主要钱,并纠缠不休。因多次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他曾被城管警察多次教育仍多次重犯。(据10月25日《现代快报》)

      看到这“第一张罚单”,我由衷地为之叫好。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那种妨碍别人自由和社会治安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南京市执法人员在惩罚强行乞讨这种行为上采取了“正确”的方法。

      也许有人要问:难道有什么“不正确”的办法吗?当然有。比如以前的收容遣送。在城市街头,只要见到流浪乞讨人员,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先抓起来,然后遣送原籍。收容遣送期间,流浪乞讨者不仅要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还可能遭受皮肉之苦。发生在广东的“孙志刚案”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在舆论的强烈呼吁下,以“以人为本”为执政理念的新一届中央政府从善如流,坚决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这本是一大善政。但此后几年,一些城市把治安形势恶化的责任归咎于流浪乞讨人员太多,一些市民对职业乞丐以及强行乞讨深恶痛绝,于是,“恢复收容制度”的呼声竟然出现了。一有涉及职业乞丐或强行乞讨的事情发生,就会有人不失时机地为收容制度“招魂”,仿佛不“收容”就没有办法似的。

      更有一些心理“怪异”的记者,想方设法“打入”乞丐组织内部,就为了证明乞丐之中有多少是“职业”的。由于真正的乞丐往往无组织,有组织的乞丐大多是职业的,所以,记者“卧底”的结果一般都是职业乞丐占惊人的比例。怎么办呢?有人就呼吁政府要管。于是就有地方政府公开“号召”市民不要施舍。他们说,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去救助站。可是,救助站只是提供临时救助的地方,最多只能待10天。再者,有些乞丐因为爱自由而不愿去救助站,也不能强迫。所以,如果市民果真都不施舍,固然可以“打击”职业乞丐,但真正的乞丐不也要雪上加霜吗?

      除了“收容”或者“不施舍”之外,就没有别的办法吗?南京的“第一张罚单”作出了回答:这才是对付强行乞讨的好办法。“依法拘留”与“收容”或“不施舍”相比,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只看行为、不看身份。这样既可以打击“假乞丐”,又不会伤害“真乞丐”,不像“收容”或“不施舍”那样“不分青红皂白”。

      当然,这样的“罚单”对那些遵守“乞”道的职业乞丐来说是没有用的。但对这部分职业乞丐,人们不妨持以宽容的态度,反正施不施舍的权利在每个人的手里。如果羡慕职业乞丐,你也可以加入其中;如果自己不屑为之,又何必把这样一种卑贱的生存之道堵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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