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3 11:33:02
编辑 删除
浏览 474 次 | 评论 0 条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上两会,其中一条就是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这个提案也是目前为止最让人关注的提案之一,并且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反对者居多。
家务劳动本该是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下的事务,根据每个家庭不同的生活情况进行分配,当然在历史社会背景的影响下,以及根据各地的情况以妇女处理家务劳动为主。当然在一些地方,由于习俗等原因家务劳动是由男人来完成的,按照张晓梅的提案,是否应该同样支付工资呢?
家务劳动本身可以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一个家庭中的两个人,理应该共同来承担家务,通过家务劳动的共同协作,促进感情的增加。诚然,有一些家庭存在着全职主妇这样的情况,那么男主人赚来的钱必定会用来养家等,如果男人在女人没有家庭收入的时候,不提供家庭生活开支,那么只能说明男人在思想上出现了波动,或者说男人的道德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果家务劳动工资化,那么假入我们家由我负责家庭的做饭、买菜等,妻子负责洗衣、拖地等,按照张晓梅的提案,妻子要支付我做饭、买菜的工资,我要支付给妻子洗衣、拖地的工资,不管日付,还是月付,难道还要弄清楚做饭十块钱一餐、洗衬衣三块钱一件、洗牛仔裤五块钱一条吗?本来两个人的钱都是互通的,留一部分当作零花钱之外,每个月的工资都存入公共账户,你支付给我工资,我支付给你工资,这样的行为有什么意义呢?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
这个案件中的全职太太,应该注意到自己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如果两个人感情甚好,是一桩幸福的婚姻,丈夫怎么还会认为钱是他赚的,不理应给太太,那么妻子状告丈夫每月支付工资还有什么意义?就算支付了工资,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又何必分你我?
家务劳动工资化,对于全职主妇来说,需要以工资的形式向老公支取工资的话,那么和保姆还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是比保姆多了一张结婚证,比保姆多了一个称谓。这样的生活状态还应该叫做婚姻么?如果是婚姻,那也应该是合同制的婚姻。
家务劳动工资化,那么婚姻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是否也可以转变为合同制?如果一方支付了家务劳动工资,另一方家务劳动不合格,那么是否也可以作为婚姻合同制终止的条件之一呢?不管社会怎么样发展,家务劳动工资化,只能听听而已,实际上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反而会加速婚姻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