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ubn.com.cn/ 区域经济 2010年3月1日
本报道已于2010年3月1日在中国联合商报F4版刊登。
■CUBN记者 秦培录 河北报道
“南国风光——一个来了不想走的地方。”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宣传广告语不禁使人怦然心动,让购房者浮想联翩。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鑫祥公司在河北磁县的房地产项目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占用的都是基本农田和耕地。所有的楼盘都是违法建筑,‘五证’不全。”记者随即赶往调查采访。
占用基本农田
大搞房地产开发
从邯郸市区中华大街驱车南行大约10公里,就来到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花官营乡。刚进入花官营乡,在公路东侧一块花官营乡基本农田保护区上,河北省国土资源局、磁县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3月树立的标志牌明确标示,这块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为东至北左良、郑庄,西至中华街,南至邯济铁路,北至邯郸县,保护面积为2880亩。
1月26日上午,记者看到在郑庄村西面的耕地上几栋住宅楼正在建设之中。据村民反映,从2008年初开始,花官营乡的郑庄、南左良、吴庄3个村先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中,郑庄的房地产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00多亩,每亩地向村民补偿6万元。小区从2009年6月开始建设,规划住宅楼50多栋,目前已建设4栋,每平方米销售价格1800元左右,小区内学校等公共设施一应俱全,目前已经有不少邯郸市居民前来购买。
村民介绍说,郑庄南面的南左良、吴庄正在开发的两处大型住宅区“水城别苑”和“南国风光”的土地补偿价和住宅楼对外销售价与郑庄的项目大同小异。
在紧邻郑庄的南左良村西南,记者看到“水城别苑”的醒目宣传语。10多栋住宅楼正在施工。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小区规划住宅楼40多栋,对外出售,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000元左右。
从南左良村南行就来到了吴庄。在吴庄村南,有19栋住宅楼正在建设中。在建小区门卫告诉记者,吴庄村的“南国风光”是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公司售楼处在市里,如果要购买,可以与该公司文主任联系。
土地资源局:
下达处罚书,执行详情“不清楚”
1月27日上午10时许,磁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勇强接受了记者采访。王主任告诉记者:“对于土地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以罚代管’的问题,实际是执行难,我们只有调查权,而没有执行权。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处罚决定,要求相关责任方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耕地,但是强制执行权在法院,我们也不好办。”而当记者提出“不好办”是否可以联系法院配合,法院不配合是否可以通过上级部门沟通时,王主任却没有给出正面回答。
在记者要求下,磁县土地局执法中队董冰祥队长向记者出示了土地局对三个房地产项目的处罚决定书。
涉及郑庄的20091031号处罚决定书显示,郑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2009年3月开始占用耕地,占地面积32.4亩,土地局处罚了64.8万元,2009年5月26日移交法院执行,对于是否已经恢复耕地,董队长表示“不太清楚”;南左良村的20081037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土地局对自2008年3月开始违法占用6.86亩耕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罚了约13.7万元,2009年4月9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至于为何只有6.86亩,董告诉记者还有卷宗,“我拿错了,没拿全”。
而对于吴庄村的“南国风光”开发项目,磁县土地局前后共下达三次处罚决定书,涉及耕地面积共计86.69亩,处罚金额总计约143.5万元,均已移交法院或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执行。
项目建设“五证”全无
建设局表示:正在申请执行
依据我国政府相关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的开发商才具有出售商品房的资格。而据知情人透露,磁县相关房地产公司“五证”不全,甚至有些房地产公司“五证”全无,根本就不具备开发房地产、出售商品房的资格。
1月27日下午15时许,记者来到磁县建设局向建设局执法二队孔祥琪队长了解相关情况。孔队长向记者出示了建设局对南左良村西南的“水城别苑”的2008010号处罚决定书。案宗显示,此处的非法占地开发房地产开始于2008年3月,该项目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磁县建设局从3月21号开始进行查处,共处罚96万元,但是款项至今仍未到位。对于案卷上没有显示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孔队长表示“正在申请,程序一直在进行”。
对于郑庄、吴庄的情况,孔队长告诉记者他不清楚,问及理由,他表示“不是因为这两处不是由我们队负责,而是由于其他各种原因”。而关于违法建筑为何至今没有拆除,而且还在建设的问题,孔队长则称,“建设局对违法建筑只有处罚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向法院移交的义务当然有,但没能移交是因为当时我不是一把手。”
法律法规执行无力
耕地流失亟待遏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然而严令之下,各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却屡禁不止。究其缘由,单从磁县就可见一斑:法律束之高阁,监督软弱无力,执法态度消极……
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国家行政部门担负着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重要职责。人民赋予其权力是要其进行积极执法,而非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摇身一变成为罚款机器。
相关行政部门一旦涉及到法律责任,就钻法律空子,以所谓的“正在申请”、“程序一直在进行”、“不清楚”等为借口,互相推诿,不履行其责任,导致国家耕地资源流失,基本保护农田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磁县土地流失事件,以期得以合理、尽快解决。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