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2
台湾检察官陈瑞仁直截了当以贪污和伪造文书二罪名起诉陈水扁之妻吴淑珍,确实令蓝绿红各方甚感意外,事实上也立即成了蓝营第三度罢扁的根据。
但起诉文对最关键的法律事实却未见锁定,故日后审判是否果可按所控入罪,有甚大之模棱空间,也难怪该起诉文未能致令绿营人士就陈水扁是否贪污问题上改变基本观感。
扁珍是否贪污最大的关键在于所谓的“国务机要费”是否确实流入扁珍之私人荷包。陈瑞仁指陈水扁未交代一千四百八十万新台币的金钱流向为已及妻洗罪,但他作为检方同时亦未提出证据溯及此等金额之流向私囊而为其等入罪。
陈水扁的说辞乃因基于外交机密不愿如实供出金钱流向,非无相当表面理据,则在真相未大白之前,陈瑞仁径推定其为有罪,明显违反了台湾刑诉154条所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的精神,何况陈瑞仁作为检方更有举证责任。
不但如此,陈瑞仁的作法等同未能排除陈水扁日后改变初衷而提出该等款额流向之可能;若此,则其贪污之诉必难成立。
有关伪造文书部分另外涉及“国务机要费”的行政规则解释问题,何以部分需要发票凭据而另部分则不需等问题,法官都可以有和陈瑞仁不同的意见。何况即便是假发票,陈水扁非不可藉执行所谓秘密外交之公务理由来阻却违法。
总之,陈瑞仁之诉乃一法律事项,本应就法论法。倘若绿营立委未因之转态,则国亲三提罢扁案又能有何新意?
另外,陈水扁谓一审若定罪即下台乃根本不具实质意义之许诺。
台湾法院一审按其内规一般以不超出一年四月为准,但实务上特别较复杂案子常会经年不决。陈水扁此案由于涉及海外证人等诸多难控制因素,即便法院优先以“密集审理”程序加快处理本案,陈水扁任期于08年5月届满之前能否一审结案,诚堪存疑,陈水扁如此率而轻诺莫非乃以天下皆愚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