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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08:47:07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为民呐喊 | 浏览 224 次 | 评论 0 条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居然适用法律错误!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宣告丹江钢厂破产还债

然而,丹江钢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于2007426作出的《丹江钢厂破产还债清算报告》第二页第11行至第12行介绍丹江钢厂概括时,就赫赫表明:

丹江钢厂始建与1974年,地处环城南路54号,是全额贷款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均州路办事处。

大家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原丹江钢厂明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真不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法盲还是故意滥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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