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居然适用法律错误!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宣告丹江钢厂破产还债”。 然而,丹江钢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于 “丹江钢厂始建与1974年,地处环城南路54号,是全额贷款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均州路办事处。” 大家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原丹江钢厂明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真不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法盲还是故意滥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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