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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6 19:28: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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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规范研

高尚涛

[内容提要]规范和规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研究的中心内容之一,在建构主义学者对其进行细致研究之前,自由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都对其进行关注和研究。理想主义强调规范可以脱离而独立起作用;现实主义在着重强调权力与利益作用的同时,认为规范可以在功利主义的意义上对权力起辅助作用甚至是次要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将权力因素作为制度研究的参考条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解释规范(国际制度),从而为建构主义的批评预留了空间。

[关 词]规范;权力;自由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

[作者简介]高尚涛,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博士。100037)。

 

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学者已经把规范和规范问题作为研究的核心要素之一,他们对规范日趋精确的界定也使人们对其形成较为准确和统一的认识。建构主义研究的最新成果表明,规范是“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政治学中的建构主义称之为规范的概念与社会学称之为 “制度“的概念实际上是同样的行为准则。根据社会学理论,“规范”和“制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聚合性问题问题:规范的指的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与汇聚 (即:“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1]

但是,在建构主义进入国际关系的理论视野之前,国际关系的三大理论流派: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都分别对规范问题进行过不同的论述和分析。对三大流派对规范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规范研究的思想脉络。下面将先简单回顾一下建构主义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克拉托切维尔(KRATOCHWIL)从思想渊源上对三大流派关于规范问题论述的独特解释,然后依次梳理一下一战以后三大流派对规范问题的不同观点。

一、克拉托切维尔解读下的“三大主义”

作为建构主义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克拉托切维尔在其《规则、规范与决策》一书中,对规范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总结和分析,并将规范研究的思想渊源,分别沿着他所理解的功利主义[2]、现实主义、理想主义追溯到休谟(HUME)、霍布斯(HOBBES)和涂尔干(DURKHEIM)等人。[3] 克拉托切维尔的独特解读明显的体现了建构主义学者的学术倾向。

克拉托切维尔认为,休谟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休谟根据行为体的自利性和有限的利他性(generosity)解释社会,行为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进行合作”,为此,他们需要“人为的美德”,即“或依照普遍的道德准则行事,或倾向于遵循之”。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体的“一定认知利益赋予一定的规则以规定性地位”,同时,规范所涉及的对象的“显著性”(salienceprominence)又加强了规范的规定性力量。至于对于不平等规范的遵守,休谟认为“规则作为一种常规秩序,能够通过增加不遵守的成本而大大降低(遵守的)交易成本”得到解释。[4] 很明显,这是一种典型的对于规范问题的功利主义解释。而至于权力对规范的作用,克拉托切维尔则几乎没有论及。

至于霍布斯,克拉托切维尔认为,在这位“现实主义者”宣称的强制性权力的背后,他提出了“更加精细和复杂的规范和制度理论”, “首先,霍布斯看来明白,主权者的命令是实现社会秩序的成本极高的方式。恰恰是这种成本使得规则[5] 被设计出来以克服之。在至少一个他使用的例子中,这种非个人的和主体间规则引导行动的问题变得比较明显。” 克拉托切维尔反对将霍布斯解读为认为互动的成功来自于主权者的强制性权力的“传统结构现实主义”观点,认为霍布斯强调订立契约和建立第三方制度措施,以及其对“信任”、“义务”、“合理性”等内容的论述。这说明,霍布斯更加关注的是权力支持下的规范因素,而不仅仅是强制性权力,“霍布斯更对因共同意义的话语和恰当的信仰、包括官方宣传的宗教的建立而受到调节的主权者的潜在性存在感兴趣,而不是对强制力及其使用感兴趣”。[6] 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霍布斯强调的是权力还是基于权力支持的规范,其所主张的内在逻辑与休谟相似,仍是理性主义的“成本-收益”的功利计算。

对于“理想主义”者的涂尔干,克拉托切维尔认为,涂尔干通过指出扩展了的“自我”的重要性和经由意识活动和交流行动而建立的情感联系,深化了我们对“为什么会遵守承诺”这一问题的理解。“仪式不仅以一种引人注意的方式唤起人们对于关系的关注,从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它还通过包含社会关切扩展‘自我’而赋予社会互动以意义。……交流行动,当原始社会的仪式性亲密关系受到压力时其会发生变化,建立起一个概念结构,在这一概念结构内,作为引导行动的机制存在的规范的力量可以经由推论而得以确认。”,这意味着,“涂尔干将规范问题和引导行动的规则放在社会事实的背景下进行讨论,个体行为体将其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加以体验。”这样,“制裁就不再仅仅是由霍布斯的主权者(通过权力)发出的、对与一定行为相联系的惩罚,他还因此改变了个体的功利计算。”[7] 这就是作为建构主义学者的克拉托切维尔对其所谓的“理想主义”者涂尔干的解读。显然,根据克拉托切维尔的解释,涂尔干不仅远离了传统的权力分析,也不再仅仅考虑功利计算对行动的驱动,而是直接论及了规范对利益(乃至身份)的再建构,这就直接触及了建构主义的核心,体现出与理性主义的明显不同。

然而,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始创以来,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三大理论流派就有着自己的独特历史意义和内涵,也完全不同于克拉托切维尔的独特解读。而且,其有意脱离权力分析的做法也使他受到其他一些建构主义学者的批评。[8] 下面的追述将表明,三大学派不仅具有特定历史时期赋予的特定含义,而且在权力与规范关系的问题上也有着明确而不同的主张。而且,这些不同的主张,并不主要在于它们是否关注规范问题的研究,而在于他们对规范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二、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

理想主义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处于幼稚时期,自由主义思潮在这一学科中的特殊表现。[9] 作为欧洲启蒙运动催生的三大意识形态之一,自由主义倡导平等、理性、自由权利、财产权等规范观念。[10] 这种观念渗入到处于初创阶段的国际关系学科之中,就形成了国际关系的所谓“理想主义”。所以,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也直接翻译为“乌托邦主义”:utopianism),一般是指盛行于一战以后的20世纪2030年代,以伍德罗·威尔逊为代表的、继承了边沁在一个世纪前提出的以“理性、个人自由、公众舆论和社会开放”等自由主义观点为基础的国际关系思想。这一思想“在20世纪20年代成为英美国际政治新学科的规范性力量”。[11]

理想主义作为国际关系学科创立初期的“规范理论”,缺乏对规范概念的自觉定义。它着重强调规范要素对国际行为的协调和限制作用,主张“国际道德和条约规范是协调国际关系、规范国际行为的核心要素。”[12] 认为“和平与正义、国际法律和国际组织,应当也可能是国际社会大家庭共同追求的一种目标和架构。”[13]

理想主义的这种规范立场(即“应该如此”:ought to be)集中体现在威尔逊的“十四点”中。“十四点”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海洋通行自有;消除国家间的关税壁垒;实现各国裁军;调整殖民地的分配,让不发达地区的民众和政治家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决权利”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其第一点和第十四点,“第一点被认为是针对俄国与德国间的可能的秘密协定的,它也叫‘公开性’原则:国家之间应该签订开诚布公的协议,反对秘密达成的交易”,因为“这是建立国际间信任、推定和平进程的关键”。第十四点指出:“必须在某些特殊契约条款下,为着大小国家同样获得保证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之目标,构筑一个普遍的国家建联盟。”[14]

至于实现这些规范目标的手段,威尔逊倚重的是人类的“普遍理性”和舆论的力量:“相信理性的无限力量,相信理性通过人民大众的声音表现出来,这是威尔逊的思维特色。”“世界秩序必须建立在人类有组织的舆论之上。”[15] 至于权力因素,理想主义“反对权力尤其是军事权力的暴力干预,以为规范可以脱离权力而独立起作用”。[1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理想主义”,其“天真幼稚”的标签不是来自于其系统的规范主张,而是来自于其实现这些规范主张的具体手段。也就是说,其目标主张决不能被简单的认为是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然而,其实现目标主张的方法和手段——对人类理性和大众舆论的简单依赖,及其对权力使用的简单抛弃,则无疑是幼稚和天真的。其规范主张曾经是、现在是、未来会继续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但其实现的手段则必须要“务实”,否则,一切都将会陷入空谈。

实际上,理想主义过度依赖规范力量和轻视权力作用的观点很快受到了二战爆发的沉重打击和现实主义者的有力挑战,在缺乏对自己进行有效和系统的反思的情况下,在与现实主义的日益扩大的分歧和争论之中,理想主义逐渐走向下风。然而,理想主义的失败,带给我们的不应该是对其进行简单的否定。[17] 对理想主义的回顾和反思使我们认识到,一个好的目标,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有效手段作为支撑,才有可能实现。

三、现实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来自于启蒙运动催生的另一种意识形态:保守主义。“保守主义否定平等权利主张,否定有关理性、科学和社会进步等新信念。他反对平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强调群体的重要性;反对改进和变革,强调传统社会秩序和责任。其立场是防卫性的:为反对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提供哲学基础。”[18] 利用保守主义的立场对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进行批判,产生了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视角和理论。[19] 现实主义在研究中“把对‘是什么’的分析与‘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区别开来”,[20] 遵循著名的现实主义六原则:国际政治受客观规律的支配;坚持以权力界定的利益这一核心观念;利益是客观的、变化的;认清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将特定国家的道德理想与普遍的道德法则相区别;现实主义与其他学派的区别真实而深刻。[21]

与理想主义相似,我们从现实主义的文献中很难找出其关于规范概念的自觉和清晰论述。相反,现实主义更加关注权力(尤其是军事力量)和利益的作用。其逻辑源于其对国际关系所作的三个基本假定:一是国际体系具有无政府性,致使其成员的生存时刻受到威胁,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国际合作。二是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是国家,它具有单一性和理性两个基本特征。这意味着国家独立地确定国家利益、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三是国家作为自私的行为体,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国家利益中最重要的是安全利益,实现这一利益的基本手段是军事力量。从这三个假定出发,现实主义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国家的利益各不相同并经常冲突,在交往中必然产生矛盾和纠纷,所以冲突是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由于各国均以自己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冲突的根本调解是不可能的。冲突的解决最终取决于国家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所以争夺权力尤其是军事权力就成为国际社会的实质问题。[22]

然而,从现实主义的含义及大批“传统”学者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传统现实主义研究在注重权力和利益分析的同时,也从总体上关注道德、国际法甚至意识形态之类的规范因素的作用。例如,卡尔在批判理想主义的同时,认为政治行动必须基于道德和权力这两种成分的结合。[23] 而作为战后现实主义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之一的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则通过《道德的人和非道德的社会》等著作为现实主义创立了一套很有说服力的道德观。[24] 在其影响下,摩根索在其《国家间政治》这本现实主义的奠基之作中大量讨论国际道德、世界舆论和国际法等规范因素对权力的制约和影响。[25] 而“主权”制度,作为国际政治中的基本规范之一,也一直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石之一。

但是,在行为主义革命的影响下,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开始追求科学化和测量的精确性,这使得规范等“不可测量”因素开始遭到抛弃,权力等“可测量”因素成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变量。后来随着经济学方法的借用,理性主义假定的引入,规范因素被莫名其妙的作为“与理性无关的内容”而日益淡出了理性主义研究的视野,新现实主义理论也借此开始建立起坚固的物质主义内核,作为其核心变量的权力被片面的界定为单一的军事力量,对权力的追求也成为“功利最大化”的表现。在新现实主义之后,以米尔斯海默的《大国政治的悲剧》为代表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在继承新现实主义(“防御性现实主义”)关于权力(或财富)的变量设定、以及功力最大化的理性假设的同时,也基本放弃了对规范因素的考察。[26]

从总体上看,以保守主义作为自己哲学基础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其本身并非与规范要素不相容。只是在规范与权力的关系上,现实主义作为理想主义的批判者,从自己特有的悲观假定出发,更加关注权力而不是规范。权力是国际关系的核心变量,规范则是一种辅助变量或干预变量,规范对权力起补充作用。

可见,规范要素最终与主流现实主义理论相脱离,不是源于现实主义本身理论关注的缺失,而是因为现实主义理论在走向“科学化”的过程中,囿于方法和“操作工艺”的限制而做出的人为割舍。这种割舍使得现实主义理论变得僵化,并使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新现实主义理论解释能力的先天不足,导致这一理论范式本身受到了严重的质疑和挑战,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低潮。

 

四、自由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自由主义,随着理想主义的受挫而一度默默无闻。但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现实主义的主流理论范式开始出现“解释危机”,自由主义重新抬头,出现了复兴之势。1977年,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出版了著名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这部理论著作,成为自由主义全面复兴的序曲。1984年,基欧汉的《霸权之后》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全面成熟。[27]

新自由主义从理想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不足得到启发,认为在新现实主义的权力要素之外,还存在着导致国际行为变化的重要变量:国际制度。基欧汉对国际制度(也翻译为“国际机制”)有着清楚的自觉定义:制度是“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表明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已经明确的将规范要素作为自己的核心变量予以阐述。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仍将对于规范的界定和讨论局限于他们熟悉的功利主义的范畴之内。基欧汉强调,以功利主义的视角将规范界定为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对其分析十分重要。[28] 因为只有这样,他才可以使其论述不超出理性主义的分析框架而坚持所谓的“因果逻辑”,以不至于遭遇“适当性逻辑”的难题。[29]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基本主张也可以从其与现实主义相对应的三个基本假定推导而来。首先,无政府状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但是,无政府不一定导致无秩序。无政府状态虽然是与主权国家共生的现象,但在同样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有时冲突,有时合作,说明无政府不是国际冲突的主要条件。国际社会可以是一个“无政府的有序社会”。其次,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主要行为体,具有单一和理性的特征。正是因为国家的单一性和理性,它才需要国际秩序,才需要合理的解决冲突,才能够考虑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第三,国家是自私的行为体,它将本国的国家利益置于对外关系的首位。但自私行为体之间的交往不一定只导致冲突。自私的国家考虑到各自的比较优势,所以进行互惠性合作。国家行为体之间也可能有冲突,但是,作为自私的、理性的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以最小的代价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决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的方式很可能是效益较高的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因此,国家需要合作,国际社会也存在着合作的条件。[30] 而国际制度就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协调和解决彼此纠纷的适当途径和工具。

在权力(军事力量)与规范的关系问题上,基欧汉并没有完全忽视权力的作用,他在承认武力是解决无政府状态的冲突和纠纷的一种“可行的”办法的同时,强调通过国际制度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使得成本更低。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论述利用国际制度解决国际纠纷与合作问题时,把权力变成了制度研究的“参考性条件”而不是一个变量。[31] 权力支持下的制度在促进国际合作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国际制度的支持权力消失后的一段时间里,国际合作仍可以在国际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作,即制度的存在具有相对于其支持权力的滞后性。我们看到,新自由制度主义看到了限制性规范的作用或某些规范的限制性方面,并对其进行了功利性解释。在这种解释的背后,权力的因素仍然是一个功利性的存在。基欧汉将这样一种视角总结为“国际制度的理性主义研究”,说明其“把制度理论看成影响成本的方式”,以区别于一些社会学者的所谓“反映论方法”。[32]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作为新现实主义的批判者出现的。在新现实主义的权力变量变成“背景因素”和“参考性条件”的情况下,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因素的作用显现出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抓住制度因素的功利性特点和因果、限制作用,对其进行理性主义的分析,实际上是转而强调了国际政治要素的另一方面,即非权力的制度方面。这种分析实际上是对规范要素进行的理性分析,这种分析对于功利逻辑的片面强调,也为建构主义学者的批评埋下了伏笔。

 

 

                                     ————————“外交评论”2005年第5 期。



[1] 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From EXPLORATION AND CONTESTATION IN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edited by Katzenstein Keohane and Krasner ©1999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the IO Foundation P251.

参考秦亚青2004年翻译手稿(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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