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放人不赔偿谨防刑拘滥用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来源:新京报)
刑拘后放人不赔偿,有关部门更多从公安机关执法的角度考量,认为刑拘后放人予以国家赔偿会造成公安机关执法时束手束脚。笔者认为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全国人大不应把着重点放在“钱”和“执法”上,应重点强调法制的尊严和尊重人权上。法律的本身是尊重人的权利、约束公权力的泛滥和规范执法行为,而不是给执法者提供方便和所谓的节约钱。
基于上述原则,刑拘后放人不赔偿,主要会带来如下隐患:
第一、执法部门滥用刑拘。刑拘后放人不赔偿了,执法部门为了执法方便,不管嫌疑人是否达到刑拘的条件,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先以刑事拘留把人抓起来,最后嫌疑人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条件放人后,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执法部门一句“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就把人给打发了,这岂不乱套了。
第二、违背无罪推论的法制原则。刑拘放人不予赔偿,其实还是一种专制独裁思想在作怪,不是本着无罪推论的原则来制定法律,而是我看谁不顺眼,谁就有罪。这种先入为主,不经调查就事先定性的做法,已经在文革中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社会撕裂,如果在制定法律时,不基于人权去考量,法律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不如直接“钦此”就行了。
第三、社会矛盾的扩散。过去刑拘放人后还可以得到赔偿,至少可以让那些被错抓之人得到一定的抚慰。现在刑拘放人后,抓错你就白抓了,算你自己倒霉,当事人连一个释放心理压力的渠道都没有了,就有可能做出非常规的举动,比如越级上访,或者催生新的杨佳式的人物。
制定和修改法律不能停留在国家赔偿的那点损失上,而要充分考虑法制是否符合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尊重人权。现在执法部门的权力由于没有受到来自民众的监督,在执法上过程中违法执法、滥用法规的现象层出不穷,给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制的威严带来极大的伤害。
法制的目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刑拘后不予国家赔偿无异于是将权力的魔鬼无所节制,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的国家和广大民众。
推荐阅读(点击标题链接文章内容):
你说的很有道理!
说的很对,我顶。
p民不值钱!?
我顶,我顶,我顶顶顶!
很对,我赞成
现在好些案件,就是无证据——先抓人——再侦察的模式,所以超期拘押或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如果抓错不赔偿,那就会使一些滥用刑拘的错误合法化了!
法制的目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刑拘后不予国家赔偿无异于是将权力的魔鬼无所节制,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我们的国家和广大民众。
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法,不光是警察错抓,还不排除个别警察为了打击报复故意乱抓,反正不用负责,如今21世纪了中国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法律条款,真是社会的倒退,人类的悲哀
你说的很有道理!人类是不断的进步。
刑拘后放人不赔偿谨防刑拘滥用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