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兮兮
车主张先生近来比较上火,新车刚买一周,停放在小区门口,被一辆货车倒车撞损。张先生认为,新车被撞损,维修后根本无法恢复原车出厂时的安全状态,上市交易价格必定会打折扣,因此存在贬值的问题。而经交警认定全责的货车一方,只同意支付保险公司定损的维修费。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保险业的原则是汽车“只修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车辆贬值费” ,“车辆贬值费”需要责任方车主自己承担。律师认为,“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张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类似“车辆贬值费”的诉讼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有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大连晚报报道)
近年来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名词,是一个令有车一族心态纠结的问题。一方面,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一方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得到伸张;另一方面,肇事全责的一方并不愿意多掏这份有些“虚拟”的赔偿。而这两种相对对立的身份,在不同的事故和事件中,有时候是会发生逆转的,因此矛盾更加凸显,因为当下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和规定,对此进行厘清和框架。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例、繁杂的内情,我们有理由呼吁,应该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架构,来终结当下这种无法可依的乱象。
在现实中,很多人认为汽车被撞之后,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就已经达到了恢复汽车美观和使用功能的目的,也无需进行格外赔偿。但此种说法,并不能站稳脚跟。因为汽车属于精密仪器的构成,出厂时内部结构有着最科学和合理的组成接缝。而当受到外力极大撞击的时候,尽管只是外部有损,发动机、变速箱等没有被直接撞到,但强大的震动力会对内部结构产生很大的破坏力,有可能造成内部部件接缝的错位和变异。而这种破坏力并非肉眼所能视见,在汽车外观修复之后,成为潜在的安全隐患。
举一个笔者自身的例子,一次我的车头左部被撞损,从外观看只有左侧外观损坏,及至到4S店检测时,发现左侧内部也有多个部件受损。当时从外观看,以及内部肉眼观看,右侧丝毫无损,但细心的维修工人在拆卸的过程中,听到右侧大灯中有细微的响声,尽管多次观测,也没有发现有外观哪个部件受损,而且灯泡也都测试发亮,但响声经晃动还在。最后拆卸大灯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部件在内部已被震断。由此可见车辆被撞击时,巨大震动力的传导作用,对汽车内部结构的潜在损坏性是存在的。
必然,发生过事故,经过维修的车辆,在上市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时候,价格会因为事故和维修记录的影响,而发生价格认定上的贬值,属于车主的个人财产权受到了侵害。然而当下,在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车辆贬值费”内容,并且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是属于免除责任。这对“只修不赔”规则下的被撞车主,无疑极不公平。而同样,在我国家现行的“交通法”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认定。一些“车辆贬值费”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律师申诉和法官判案所引用的,是《民法通则》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的一条,即“损失填补原则”,也非对“车辆贬值费”的直接法规定义体现。
当我们的汽车工业越来越发达,当我们的汽车保有率越来越高,我们涉及汽车的法规建设却已经日显落后,无法满足、适用和解决当下的涉车纠纷。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认定,是必须进行的法治路径,如此才能彰显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下的现实中,很多车主常常依仗全额保险,认为出了事有保险兜着,因而开车横冲直撞,无所顾忌。尽管寻找不到关于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率中的比率数据,但得必须承认,这种心态在驾驶员中是存在的。此种存在性,在一些“车辆贬值费”申诉的案例中,就能管窥到——一些被告者正是违反交规行驶,因而担负全责而被索赔。那么,我们也希冀能藉“车辆贬值费”纳入法制轨道,体现公平之外,也能有效约束驾驶行为。就像有车主看到一些“车辆贬值费”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后,感言那般“如果以后要赔偿‘车辆贬值费’,司机肯定要掂量掂量了”,“看来今后开车就如履薄冰了”……有“车辆贬值费”的约束,必然会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能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性。至于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新开险种,以承保“车辆贬值费”,那则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