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戴南读者宋先生向媒体反映其跑了该镇几家保险公司,想单独买一份交强险,都遭遇了“软钉子”。保险公司的解释是交强险不好单卖,须捆绑搭售其他商业保险。据记者调查,泰州的许多中心公司也不同程度存在这类现象。(据4月27日《泰州晚报》)
毋庸讳言,交强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有车的民众和保险销售者,都有法可依。依据《交通安全法》:不及时购买交强险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可处以所购交强险的两倍罚款。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拒保交强险也有明文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法律的强制力相信谁都知晓,谁也不敢以卵击石,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有车民众要正常使用,只有依法从事。保险公司想获得“暴利”,就得另辟蹊径。于是乎,各种“花招”应运而生。在实际执行中,保险公司玩起“捆绑搭售”,要买我的交强险,得买我的商业险。长期以往,最终就形成了保险行业的所谓“潜规则”。
也许这种“潜规则”事出有因。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对公司而言,现在单做交强险之所以积极性也不高,是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不但没有什么利润,甚至是一种有风险的亏损的经营行为。对代理人而言,单做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分钱的佣金都不给代理人,但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卖,保险公司不但会给代理人交强险佣金,而且商业险的佣金也会另计。因此,遇到只愿意单买交强险的客户,代理人往往不是明确拒绝就找各种理由推脱。
理由竟然那么简单,就是为了保险公司多盈利、不亏本,为了代理人多拿佣金、多收益。于是借着内部规定的名义,忽悠民众。不管是“不好拒绝”但等待绵绵无绝期的“应付”,还是赤裸裸的不买商业险就不卖交强险“拒绝”,其实质都是藐视和践踏法律的“强迫消费”,对民众自由选择权的绑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地提出了民众的自由选择权不可侵犯。其包括民众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自由选择是公平交易的基础,民众通过自由选择权,可以促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断提高质量。而“捆绑搭售”显然于此背道而驰。
其实市场经济年代的竞争是实力的竞争,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能盈利,说明你的经营理念有问题,你有权利选择退出保险业。但是,你绝对没有权力拿“商业险”来“绑架”广大有车民众。奉送给“捆绑搭售者”两句古谚“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多行不义必自毙”。
而对广大有车民众来说,知道权利受到了侵犯才有可能去维护。觉醒了的我们就应该去为权利而斗争,也送上一句改编的口号:我的商险我做主,全体有车民众,联合起来!(朱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