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野天下》论 中 国 矿 难 治 理
矿难不断,民灾国难,及时治理,乃是国事当务之急。开始,有人提出“用拨款改善安全条件,解决矿难”,然而拨款不均,矛盾重重,不但不能解决矿难,相反会引起中国矿业安全概念的混乱。中间有人提出“制定瓦斯安全爆炸系数,防治矿难”。真是掩耳盗铃,“ 难道搞煤矿的就不知道瓦斯爆炸的安全系数吗?”现在治矿难,有人士说“古人战乱时期用重典,我们和平时期治矿难也用重典!”“我罚款罚到他倾家荡产。”真是让人失望,中国古代所讲的,“战乱时期用重典”非罚款也!
理由是“凡到了战乱之时”钱已经不重要了。古代国家政权不可能把钱作为重典之说, 所谓战乱时期用“重典”,我的理解是〈重,即为超重,典为刑〉。就是说:战乱时期的量刑比和平时期要严要重!更确切的说,不该杀的在战乱时期也要被杀掉,“重典”在百姓心目中就是杀头的意思,如果把罚款当作重典,那是笑话的笑话。
矿难的根本原因是典不重,法不力,政策漏洞,至使那些官者<矿领导>、富者〈矿老板〉利益至上,冒险作业,草菅人命所至!重大矿难!多死少报,欺上压下,花钱了事。就是用国家法律量刑,罪重而不至死,只要不判死刑,何足为惧!
法律不严,人命便宜,中国廉价的农民工有的是,前赴后继!花钱买就是了!
等到矿工尸骨堆成了山,矿主的钱也堆出了国,〈外资走了,中资也移民了〉!
利益是矿主的,生命是矿工的,矿顶塌了,压不垮矿主的高级矫车。瓦斯爆炸,炸不毁他们豪华的别墅,矿工们死光了!也死不了矿主和矿主们的妻子儿女。甚至死不了管矿工的工头和所谓的安检员!死的都是那些可怜的农民工。人死后有人还说“农民工无安全意识,找死”,真是混帐透顶。他们掩盖了矿难的根本因素。
在这里可以做一个实验,“一个矿,如果矿主的妻子和儿女都在井下作业,我敢肯定,这个矿永远都不会发生重大死人的矿难事故!
“为什么?孙子曰,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矿难直接因素,就是利与害失衡所至!
利大于害,矿主们,减少安全投入,挺而走险,冒险作业。自然造成矿难必至的严重后,果,
害大于利,矿主们,才会增加安全投入,谨慎从事,矿难必定减少,甚至可以杜绝那些
重大责任的矿难事故!
国家管理企业,只有统筹,而统筹的唯一办法,只有用法,治理矿难,必须以民为本,以法为纲,纲举则目张,目张则矿难可治!
古代,国有事,臣参本,军有危,将立令!重大矿难乃是民之重灾!国之大事!为什么只有臣参不负责任的本,而没有将,立下治不了矿难就杀头〈辞职走人〉的军令状?
上个世纪,1985年前后,我在安徽庐江狩猎时,看到兔子窝式的小煤窑在冒险挖煤,我向中央写信反映过此事,“高危作业,凡是挺而走险者,都是家庭贫困所迫,“倒了一棵树,就毁了一片林”!一人遇难,就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很多后遗症都波及到年迈的老人,其情其景是很悲惨的!在信中我写过“可怜的矿工死在这兔子窝式的小煤井下,小矿老板把井一封走人,死者的妻子,儿女,和他年迈的老人将永远无法知道,他们的亲人,家庭的主心骨,就死在这荒郊野外的地底下!
陕西,陈家山重大矿难,温总理为苦难的矿工,可怜的家属,伤心落泪!天下百姓深受感动,感慨之后,只有等,,国家立法治矿!盼,中国的矿难得到有效的治理!
治理中国的矿难“用死法+钱法”,就是百姓向国家参的本!
此法不灵,杀我脑袋!!就是普通共产党员向党立下的“军令状”!
一,“死法”
就是重大矿难的责任者,必须实行死刑之法!死缓都不行,因为死缓可以改为无期,无期可改为有期,有期可以减刑,保外就医。钱生腐败,腐败万能。有钱就能重出“江湖”!难怪有报登“过去的黑老大,如今当上了董事长”。更何况,只要有钱,在监狱里也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实行了死刑,就断了那些黑矿主,黑老大的生还之念!你钱多,不可能到阴曹地府去买回犯罪的亡灵。这一招叫“死法”,“以死 治死”之法,用之必灵
现行的法律是把矿主的生命放在保险箱里,矿主和矿工赌的是,矿主的利益——矿工的生命 因此,矿主必以利益为重,如果把矿主和矿工的生命放在同等的地位,那么矿主在考虑利益和自己生命时,必以自己生命为重,只有把矿主和矿工的命放在一个天平上,矿难才能治理,矿工的生命系数才能大一些,这就是“以死治死”之法的关键所在!
二,“钱法”
就是重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对死者,伤者,残者,病者必须进行经济赔偿之法,赔偿的金额应顾及被害人的根本利益为准,《实行企业和责任人双重赔偿制度》这叫“以钱治钱”之法,钱法实际是口对口的赔偿之法,赔偿者为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受赔偿者为受害者和死者家属,〈伤,病,残者要活命,死者有遗孤〉,而罚款之法,款落何方,就不得而知?罚款之法,是无能治矿,别有用心之人的主意!重大矿难!天下百姓赔命!矿老板赔钱! 而代表国家政权,接收罚款的单位或有拍板权的个人,就可权法无天,大有作为了!这不是什么新玩意儿!社会上有的是!我个人也遇到过不少次!我认为,以此法治矿难,只能是雪上加霜!一旦罚款罚上瘾了!那么哪还有真心思治理中国的矿难!
治矿难,以我“死法+钱法”二法,有人会担心“治矿业,用重刑会影响中国矿业的发展”。这是杞人忧天,是概念错了,国家的利益是广大的矿工——社会主要生产力创造的!“火烈,死于火中者寡,水弱,溺于水中者众。有利必有所图,用此法“愚者去,精者来,民无灾,国无难,矿业兴,利可三全。中国的矿业,对中国广大农村劳动力的开发,以成定势,大可不必担心!
重大矿难,是举国悲痛的死人事故。人们在伤心落泪之时,只要冷静下来,就不难发现;
《 一》矿难不是单一的死人之难,而是在中国大的开发形势下形成的一种“开矿之难”。《煤矿之难,死人众多,才引起注意,而其他矿业的死,伤,病,残,根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
《 二》“开矿之难”,现有四难之多!
1、《生产力之难》各种矿难的死,伤,病,残,给国家和民族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灾害和无穷的后患
2,《资源之难》,美国人都打到伊拉克挖石油,中国人,自己的资源,不进行有序节制的开发,必定造成国家民族的资源之难。〈目前,很多资源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了〉。
3,〈环保之难〉。资源重要,环保更重要,资源关系到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而环保直接关系到现代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的大问题。“沙矿,把江提河提都挖空了,石矿,把农民的良田变成了寸草不生的荒芜之地。
游历天下,就会发现,在中国的大地上,用围墙围起来了不少不为人知的禁地,老百姓不知围墙里做什么?地方官员知道了也装作不知道!他们为这些禁地,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地方实行“三通,三免,政策〈水,电,路,三通。三年免税〉。作为政绩,美其名曰“筑巢引凤,招商引资,利国利民”。实际是“筑穴引鬼,坑国害民,利,只有利己而已。等到“鬼现原形,祸成现实,利益到手”,就可战略转移,改头换面,开发新的根驻地 。免税三年,时间足焉
人们若实地暗访,就会发现,到了深更半夜,从这些禁地里就会飘出毒烟,流出害水,运出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无色污染。
中国的环保之难,老百姓根本管不了,因此,必须引起国家政权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若泛滥发展下去,外国的核试验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搞,外国的细菌工厂也可以搬到中国来了。移民的中国人和想移民的中国人,比外国人更可怕!我们要制止他们“挖祖坟,竭后根”。必要时:党,国家,民族,法律,要“清理门户”。对这些不法之徒手软,就是对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犯罪!
4,〈财产之难〉。浅说,无人相信,矿产,是自然所赐,祖宗所留,任意开发!矿工,价格低廉,供大于求,可随心雇佣,开出来的宝贝,可是国内外市场的抢手货。为财而兴产,开矿可是财产积累最好的途径。矿业乃高危产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但,现行法律让矿主们避开了这种风险。“杀人抢劫要杀头,贩毒判死刑。为财很多人挺而走险,开矿,安全的俭财之道,无险可挺”,难怪:国内外投资者,蜂涌而上!
在这里,举个例子,“一个开煤矿的老板,雇佣100名矿工挖煤,每名矿工每天挖煤2吨多,100名矿工年挖煤量约7万吨,每吨市场价为200元,那么这个矿年毛收入为1400万元人民币,除去开支〈国税,地产税,工资,设备,招待,及其它费用”〉,其余都装进老板的腰包里,
这些数字,是天文数字,是触目惊心的数字,是只有老板自己知道的秘密数字,都不重要,我们关心担心的就是老板装进腰包里的那个数字!它留在国内给矿老板的子孙万代用,国人无话可说,如果,这个数字流落它乡,移民国外!给外国人富国强兵?
中华民族的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用血汗和生命换来的财产,竟有意而飞!这不是中华民族的“财产之难”又是什么?
三:治开矿之难必须“立法,树人,体改,改善经济基础提高民族生存意识”,四项,缺一不可,
〈一〉,立法,
1,开矿不立矿法,是不懂得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概念问题,
2,法不治难,法难伏众!是法本身的问题!
3,执法不严,是组织和管理上出了问题!
〈二〉,树人〈用人〉,
有人说“法制”社会,应法治而不是人治,这不全对!封建王朝,一样的国政朝纲,同样的王法,臣,竟有忠奸之分,官,竟有清贪之别。忠臣清官执法,公正无邪,为君而忠,为民而清!而奸臣贪官执法,可法外施恩,施情,甚至贪赃枉法。他们为己而奸,为利而贪。
共产党,打天下,开基立业,靠的是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正确的组织路线这二件最基本的法宝。
过去,用人要政审,现在,连法人〈几十,上百,成千上万人生命的主宰者〉,只钱审,没有政审,也不讲德审,政审查三代没有道理,如果不查三年,连三天都不问,有钱就发通行证,升官令!如果“白骨精”回来,开店当老板?“拉登”到中国办企业当董事长?怎么办?这不是开玩笑!一切向钱看,稀里糊涂,是要出大问题的!
治理开矿之难,从上到下必须解决正确的组织路线问题,用臣,奸不可用,用官,贪不可用,管理企业,不奸,不贪,而无能者,也不可用也!
〈三〉,体改,
工人应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有维护自身基本利益和主宰自己生命和生存的权利!目前,很多企业工会是虚设,看过〈生存之民工〉的电视吗?在那些外资,合作,民营,个体的企业里,我们的工人阶级连猪狗都不如!这不是奇谈怪文,而是国人心知肚明的事实!因此:我建议: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必须具备有领导〈老板〉和工人共同起草制定的一个“厉害关系:平等的〈企业法〉,方可发照开工营业!用〈企业法〉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协调阶级关系,是一个建立社会和谐的最好办法
四〉,改善民族经济基础,提高民族生存意识。乃是治理开矿之难最基本的因素之一,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
初 稿 写 于 西 安,“重大矿难,温总理泪落陈家山”之时。
定 稿 2 0 0 6 ,7,1,于 中 国 深 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