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的时候,据说,只是据说,我没有亲眼见到,温总理在北京大学当场揭穿了校方刻意安排好了可靠保险的“优秀”学生围观总理视察。虽然总理很幽默地向北大校长解围:我不是说你。
有人为此感慨,有人为此欢呼,有人为此而赞扬。但深究其根本,这种尴尬却不是某个英明的领导人所能改变的。今天总理在北大说了这样的话,明天他还会在另一所大学遇到同样的情况。正如总理说了许许多多安慰人心的话,但他还得不断地重复说下去,并不会因此改变任何现状。我就不拿楼市的事说事了,也不准备拿灾区人民的经历来举例。
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明君是一切权力的主宰。我们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每个人都已经知道,权力是自上而下的,只要对上负责,只要投上所好就能得到权力的垂青。但是,伴君如伴虎。谁也不知道明君和昏君的界线在哪里,谁也无法明确统治者的喜怒哀乐何时转换。在权衡利弊之后,人们宁可冒着投其所好的拍马之险,总比触怒他要强。人总是能原谅拍马溜须之人,即使是温总理,也肯定干了无数这样的事,当他面对更高领导的时候,也一样要主动维护其尊严和面子。有时候不得不做出让上级领导更加高兴的事,因此而忍受不能直白说出事实的憋屈。
我们家乡至今还流传着某个养鸭大户的故事:某年江领导来视察,家乡的父母官把周边几个镇的鸭子全运给他们家,领导看了很高兴,但领导走后,养鸭户不想还鸭,任凭当地干部如何做工作,养鸭大户说:万一领导哪天又来问我的养鸭情况,你们怎么办?所以这鸭子不能还。因此,不管是胡耀邦还是温家宝,事隔几十年,他们视察都得遇到同样的尴尬:被视察的地方官员事前准备,安排到位,确保万无一失。于是这就创造了条件让大领导有机会离开原来安排好的路线,再演亲民的故事剧。对于这个国家和体制来说,却是很难看的尴尬。
解决这种尴尬,唯一的出路是让下官不唯上官。而下官不唯上官的唯一出路则在下官的权力来源不是上官,是民选的。只要对选民负责,他就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更的制度带来更好的社会。制度不改,明君是靠不住的。谁也不愿意呈一时之能,冒险不作任何安排等着领导看事实,因为给领导难看的风险实在太大了,很可能就会暴露问题而被当场免职。但好象没有听说过哪个领导因为安排好了领导的视察而丢掉乌纱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税法草案(公民建议稿)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土地、山域、水域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和 自然人,为物业税的纳税人。 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公立学校,寺院、公园、博物馆等非盈利机构的 房屋、土地,可以免征物业税。 三、物业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物业税=(物业评估市场价*折扣率-同一物业居住人*每人扣除额)*物 业税税率 四、物业税的评估市场价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独立评估机 构评估。 五、折扣率为70%—90%,物业税税率为5‰-20‰,免征范围、折扣率、税率以及 每人扣除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备案。 六、同一物业居住人指的是房屋所有人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省内一人只能 扣除一次。 七、省级税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管理数据库。 八、对物业评估市场价不认可的以及同一物业居住人认定不同意的,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九、本年度最后一日的物业权利登记所有人,为法定纳税人。 十、从物业税开征年度起,下一年度的纳税人,应对该物业上一年度未纳税款负 有连带责任。 十一、物业税开征后,不再对物业的购买、保有、交易征收房地产税、土地增值 税、营业税、契税。 十二、国家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农民、城市居民及法人永久拥有使用权(完全私有更好,当年不是号召农民打土豪,分田地,50年代的土地法就是私有制),但必须 交纳物业税,政府因公共利益,才能作为主体征用土地,由政府提出、与农民等 使用权人协商、评估,由人大发出征收令,当事方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非 因公共利益的,由当事双方协商,政府不得干预,且有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十三、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变为收税财政。
很好的文章!拜读了。
向博主致辞敬
向博主致敬
当今,相当一部分国人太悲哀了!完全掉进了钱权的旋涡里!
下官的提拔任命不由上官决定,而是民众,但是上官的任命又有谁来决定了?
遗传基因
1800亿赔偿都不要,钓岛要它干什么,白龙尾岛是自己的都送人了,送给别人,情有义也有,流求给你都不敢要,你说自古是你的,自古那里就没人,自一万年还是一千年,更不用说一百年了,别阿Q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