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酣睡虎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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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18:00:58 编辑 删除

浏览 1006 次 | 评论 2 条

控告人:“酣睡虎”      现年49岁。

我于1994年底向福建龙岩市老区办经济开发公司承包了(永定县仙师乡锦丰村的)石料场。我才把石材场的路修好、即将投产,锦丰村当地人看到我的石材场妨碍了他们(为赶工期、原本开公路而炸下的石头都是倒入河里的)顺路运出石头的收益,我不断地受到当地人的威胁。当时的实际境况以及当地人的强悍气势都已证明:当时就已有多起的当地人袭击外来的施工人员的暴力事件没受过执法机关的严肃处置。我石场的原承包人兰水长等几位工人,才干了几天活也就无法立足了,只好一走了之……

当地村民王桂荣多次到我承包的石场上纠缠干涉,说石场的路是他们几人前年开的,现应赔偿他们每人1950元钱的开支。我与他协商了好几次都无见好,后经王福春(当地的村民)一使眼神(我在旁边无意中察觉),王桂荣顿时呈现合作之意,迅速就把横截在石场出口处的拖拉机给开走了。后来、我也只好把石场转包给了王福春。

199556我应老区办的赖经理之约、从龙岩家里赶到锦丰村,跟随赖经理到村里的王书记家协商石场的有关事宜,咋料到王书记已是大发雷霆的了…………

57早上王福春叫我跟随着他去找人……晚上十点多钟时我在自己所承包的石场工棚旁被当地人用铁棍猛击、血流满地,并被翻下了陡坡(我的新摩托车却还留在路边)。

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时王福春上了石场查看,看到了浑身是血的我,就报了警……

等我受重伤的头脑平静、稳定下来时,已是住院治疗二十多天的事了。在疗养了近一年后,我就把本案发的前后经过(写成书面材料)多次汇报给了永定公安局刑警队。并于1996526日就已寄信给永定公安局长,请求让我核对对于同案嫌疑人王福春的调查情况。因为本案发之前的几天里就已有几处明显的异常迹象,证明王福春在本案发的前后都在积极地参与了行动,他已是一个共同致害者。因为共同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共同犯罪比单个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但当今现实中对共同犯罪中的罪与非罪、对共同致害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难以分清、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太具体,从而影响了本案的查处进度与质量)。

本案的侦查人员虽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事实上的那些工作并不是刑法规范(关于蓄意合谋凶杀案)意义上的。案发后当时的办案人员到锦丰村走访时,村民王发宏才说了句:“嘿!那天早上陈老板在工地桥头、不是在找什么人吗?”旁边就有人大喝一声道:“别人的事不要你讲!”不知咋的办案人员也就没再追问下去了。据说锦丰村里的书记、村长曾经与公安局领导、刑警队长碰个面,讨论过此案发生时那几天村里的情况,最后才一致认同、肯定是外来的施工人员所为。

我在永定锦丰村石场上那短暂的三个月里所经受的那些实况、尽管与犯罪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但与案发事实有着客观的联系,它对于查明做案动机、寻找行凶者指出了方向。受害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有义务依被害人的申请去收集、比对这些证据!

事实上从1998年起我就已把案发当天早上被王福春带去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带进电厂的水渠、后山上的烧瓦窑洞里以及晚间我先送他去锦东找人、然后再去接他回石场工棚的前后经过,写成书面材料汇报给了永定办案机关————王福春如此诡异的来回足迹竟遇永定办案机关20091119日回复给我的告知单中称:王福春在没有传呼机、电话的情况下不可能与他人商量好对你实施抢劫。因而可以排除王福春事先与他人勾结对陈实施抢劫的嫌疑————如此牵强附会的替共同致害人开脱责任的说词,使我这幸存者不禁毛骨耸然!

众所周知,被害人的陈述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永定办案人员在实际上对于本幸存者的陈述、控告却是无动于衷,下意识的将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案件混淆起来,致使在本案侦查范围内线索虽已被发现却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得本是明了的一起刑事血案时过境迁…………

案发之后办案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应依据刑事办案程序与规范。不正确或不完全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相对于诉讼法规范——便是主观上的故意不作为,即“应当实施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深入剖析本血案僵局产生的根源便是由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工作的消极、不作为而使本是简单、明了的血案陷入僵局!

刑事血案办案人员一旦放任不作为的行为,即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使受害人在这刑事血案中的法定办案程序保障受到了剥夺!本血案的压案不查、久侦不破势必造成证据的调查取证、保全困难,势必会给受害人造成莫大的损失和伤害。如此恶劣的砍杀事件不依法、及时的处理,这社会、这民心能和谐吗!

刑事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更是一种腐败,在当今倡导法治社会的潮流中,它象毒药一样侵蚀政府的肌体、损害政府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使凶手逍遥法外!

本受害人15年来一直在控告、上访!并于2004716日申请重新立案侦查!在2004923日提交本案久侦不破的责任确认申请书,至今未果!

中国的法律、法规原本都是公正、规范的,只是到了基层执行时就变味了。地方上的“法律”在强奸受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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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仲禄 [2010-05-10 08:59:47 PM]

    欣赏你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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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默 [2010-05-13 21:45:41 09:45:41 PM]

    我的博文写得如何?请你多加指正、评论!

  • chenlimingaabbcc [2010-05-16 07:23:53 PM]

    法律公正,才能让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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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酣睡虎

欢迎您来我的凤凰博客!欢迎大家转载!xsjzxrz@sina.com QQ:1215835810 当今的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每个公民都要依法、守法。这并不是消极的不犯法就行,而是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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