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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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06:02:54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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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法治的灾难

 

这几天,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经历了从杀人犯到受害人的巨大转变。此时的嚎啕大哭也无法改变11年漫长的监禁生活。数年前,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之后,他没有上诉;在监狱服刑中,他也没有申诉。先后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又从无期徒刑减为20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被他杀害的被害人赵振晌的“复活”,他也许一辈子就呆在监狱度过他的余生,他也将以一个杀人犯的形象存留在世人的记忆里。她改嫁的妻子和流离失所的孩子也将背上无法洗刷的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恶名苟延残喘地生活下去。而今,这个“死去”的被害人回来了,赵振晌用这种偶然的方式证明了赵作海的清白,洗刷了他的冤屈。成为中国司法历史上又一起令人苦涩的冤案。这样的冤案在中国屡屡上演着,它们就象鞭子一般无情地抽打着我们每个人的灵魂。这种黑色的司法幽默,戏剧化地再现了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的残酷现实。最近十来年发生的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冤案还是那么的清晰。

    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遭受了如此的司法灾难。1994年10月13日,当时的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湖北省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被杀”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证明了佘祥林的清白,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河北唐山的李久明也遭受了如此的司法灾难。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遂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开发区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此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王建军、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对李久明进行刑讯逼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此案系其所为。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在两名实习民警配合下,再次提审李久明并对其刑讯逼供。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李久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蔡明新的供述后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云南的杜培武遭受了同样的司法灾难。云南省的杜培武因被怀疑其妻与另一名警官王俊波关系暧昧,伺机报复。1998年4月20日19时,杜约妻子和王俊波见面,同乘一辆“昌河”微型车出游。途中,杜骗得王的“七七”式手枪,先后将其妻和王枪杀在车内,连车带尸抛置路边。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如下证据:微型车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足迹的泥土气味,经警犬鉴别与杜所穿袜子气味相同,证明杜曾驾驶过这辆车;在杜的警式衬衣右袖口处检验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杜在警方的讯问中供认犯罪,亲笔写下供词,并对现场做了指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杜培武不服判决,在上诉中申辩他没有杀人,也不知道其妻与王俊波有不正当关系,原来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无证据证实杜知道其妻与王有奸情,由此推理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有关证据来源不清,取证违法。省高院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和上诉人杜培武的辩护有可采纳之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在7月11日的再审认为,警方提供并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新证据证明,两人的被枪杀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的犯罪证据不能成立,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杜培武无罪。

此外,湖南的滕兴善和河北的聂树彪,他们还没有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赵作海一样的幸运。因为他们不仅仅是失去了自由,更失去了生命,成了冤死鬼。他们只能把这种冤屈带进另外一个世界。

这已经是太多了!在所有这些冤案中,我们看到了政法委联合办案的体制;我们看到了当时的领导者诸多的“代表人民利益”指示;我们都可以看到刑讯逼供狰狞的面目;我们也看到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得到采纳;我们看到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无法想象这些被屈打成招,被迫成为罪恶的杀人犯们,他们在法律和道德上被双重否定,在高墙、电网中过着屈辱的生活。他们的亲属背上杀人犯亲属的牌子,遭受他人的歧视和社会的淘汰。其中一些家人也因为受到牵连遭受了公权力的殴打、审讯、威吓,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些微小的生命,在一个宪法中写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的国度里,其人权被无情的剥夺,其人格被无情地蹂躏。没有比这种在国家的威权之下忍辱偷生的日子更难过的了。

冤案是另一种灾难,它一点不亚于汶川和玉树的大地震,也不亚于最近南方发生的的暴雨洪灾。它是法治的地震,是法治的暴风雨。它坍塌了我们心中的正义大厦,它摧毁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笃信。就向暴风雨一般淹没了我们对法律的虔诚。汶川和玉树大地震的遇难者,他们遭受的是来自自然的灾难。而作为冤案的主角,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却来自于我们自身制度的缺陷和作为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暴政。自然的灾难,我们或许不能选择,但是,作为社会的灾难,我们却是可以有所作为加以避免的。对于刑讯逼供,对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对于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对于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仍然有许多的事情可以为之。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一个赵作海的平反,一个佘祥林的平反,而不去反思这种导致这种草菅人命的制度,这种冤案就必定会继续发生。任何以国家的名义、以和谐的名义、以正义的名义、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去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他是违反人道的、违反人类尊严的,那就一定是应当得到唾弃的。我们的国家仍然在走向法治的路上,尽管前行的道路依然崎岖而遥远,但是,每一次的曲折、每一个人的抗争,都是在这条路上增加进步了力量。不管是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还是今天的赵作海,他们的冤屈不应该成为过眼烟云,而应该在共和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刻下他们的名字,时时唤醒那些法律的执行者,也包括那些自视为伟大的人们能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执法。让他们时时刻刻地尊重法治,维护法治的尊严,坚守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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