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不能申请经济赔偿了吗?(案例连载2)
前天,也就是
第一步:回公司找人力资源部经理,请他澄清,一、公司“谩骂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到底在哪里有?二、公司是否有我本人看过或了解此制度的相关证据?三、《劳动法》第39条第2款到底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四、我没有辱骂领导,只是误会(需反复强调)。 如果前3个问题公司不能回答清楚,个人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补偿个人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理由是,我相信公司有制度和《劳动法》第39条第2款才同意公司的决定,但这些都不是事实,我个人被公司欺骗了,所以我之前签字无效。(这次会面需要录音,以备冲裁时作为辅证。) 之所以要求回去上班,其实是为下一步争取补偿金做准备。
第二步:准备仲裁资料。仲裁请求事项:1、要求回公司上班,补发11、12月工资、补上保险。如果不同意此项请求,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事项如下:1、补发离开公司至仲裁结束时的工资,补缴保险;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3.5*2=18200元;3、补偿加点工资1.5*8*12*3*2600/(40*4)*2=14040元
公司绝不会同意她回公司上班,后续会有两种可能,一是主动谈如何补偿,二是爱仲裁就仲裁去。第二种可能性较大。如果公司理智,有可能在仲裁中和解达成协议,最坏的可能是最终走到一审、二审再见分晓。
昨晚(24日晚),小女子打来电话,她已经与人力资源部经理见面,提出回公司上班的要求。新情况是:1、人力资源部经理承认《决定》中所写《劳动法》是工作失误;2、公司《员工手册》(2007年出版,手册最后一页留有员工签名页,公司存档。她本人2006年入职)上有一条:“严重过失行为:一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旦发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意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3、公司没有提供出她了解制度的证据。4、人力资源经理同意向公司汇报她回公司上班的请求。
我给她的建议:继续给人力资源部电话催促。
现在新情况是公司确实有制度。现在要看公司是否能提供出她了解制度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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