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刑法》的第三十二个专题,关于抢劫罪的。
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有一个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上抢劫”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其中规定机关单位内部的班车,不属于法律上所谓公共交通工具,突然想到学校的校车,不知道校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呢?如果有人在校车上抢劫属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