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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8 18:29: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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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物权法又成了人们的中心话题,相信在明年三月份的人大会议上,物权法会被表决通过并颁布。物权法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本来,物权法经过了八年的论证之后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应该出台,但是,北大法学教授巩献田先生的一封质疑物权法违宪的公开信,硬是把物权法的出台时间给冻结了。

国家出台物权法,除了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为民法典的制定作铺垫以外,更重要的是防止资产外流!我们知道,伴随着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词汇就是“民营企业家原罪论”。2006年是物权法的争议年,也是企业家原罪的争议年。所谓企业家的原罪就是企业家赖以发家的资产是来路不明的,或者明摆说就是侵吞了国有资产;企业家的第一桶金也是不干净的,可能是骗来的,也可能是走私的,也可能是其他方式的,像刘永好也说,他在发家时曾卖假饲料,导致一些农民上当,而自己却赚了钱;联想也曾经做过走私生意;等等,总之是不怎么合法的。西方有个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也就是说,树是有毒的,那么树上的果实也是有毒的。对于民营企业家也是一样,他们害怕啊,试想,当初我可能侵吞了一万元国有资产,骗了一万元前,但从此以后我就靠这些钱合法做生意赚了几千万、几个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那么我除去原来几万块不合法的钱,那我现在赚的钱合不合法呢?万一有一天国家突然说,喂,你发家的钱是国家的,你侵吞了国有财产,你现在的财富都是靠那些国有财产赚来的,因此你的财富国家要没收了!到了这一天,企业家就真的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了。正是由于企业家的原罪像一把笳锁一样架在他们的脖子上,他们整天在担心会不会有一天,国家敲门说财产要充公了。为了让现在的财富永远都是自己的,许多企业家都把财产转移到了国外,有的甚至自己也拿着绿卡,随时准备开溜。有统计显示:1993年至1996年,每年的资本外流数额均在100亿美元以上。另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估计,1997年从大陆外流的资本约为200亿美元。1998年更多,据专家测算,当年中国大陆外流的资本在480亿美元左右。而北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在接受路透社记者采访时则估计,1997年至1999年中国大陆外流资本额分别为364亿、386亿和238亿美元。到现在,这个数目可能更大!物权法出台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告诉这些企业家,你们放心,国家不但不拿你的原罪开刀,而且还要保护你的财产!

当然,要保护这些看似不太干净的财产,而且这些财产的持有人曾经侵吞过社会主义祖国的国有财产,这样的做法怎能不引起像先生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法学家呢?而且,国家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国有财产不但被侵吞,而且还要保护侵吞者,这给人一种“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痛苦感。面对这样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正义学者,国家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当年不审议物权法就表明国家是很尊重正义学者的。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国家还是要尽快上马物权法!虽然企业家都有原罪,但是他们毕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非常大的力量,中国还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资本本来就少,每年还要大量外流,这让国家如何发展?而且,企业家的原罪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为了发展经济,国家不好出面做不法的事情,但企业家就可以!给企业家的财产定名份,让企业家安心地在国内投资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百利而无一害。这几天,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刘延东也说,国家绝不计较企业家的原罪问题!言外之意就是,你们安心发展,不要担心秋后算帐。

舍小义取大利!我本人非常敬重先生的正义执着,也为我们国家有这样坚持理想坚持信念的学者而感到欣慰。但是,我还是觉得,出台物权法要拿出邓小平当年的勇气来:不争论,发展才是硬道理!

希望本文能让大家了解国家出台物权法的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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