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敖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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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 13:05:0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笑敖天下事 | 浏览 101 次 | 评论 0 条

  在5月17日“国六条”出台后,建设部等九部门终于在今天对外公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具体措施将于6月1日实行,在此暂称其为“6·1房产新政”。

  和本人在“我的一条PK国六条”一文中的观点对照,我的想法基本上都变成了现实。

  第一、“6·1房产新政”将发展“三类房”(即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作为今后房地产发展的重点,虽然不是我要的“主要”,但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和“三类房”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已基本达到我的期望值;

  第二,对“三类房”实行限价招标和我的主张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新政规定不仅要对房价进行招标,还加上了同时对地价也进行招标,我不得不说这样做力度更大,如果能得到切实执行的话,房价的水分将被挤掉更多,同时地方政府在出售土地方面的收益不至于损失太多。从这一点上讲,中央政府是考虑到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

  第三,虽然新政中并没有明确取消住宅类用地的拍卖制度,但优先保证“三类房”的土地供应,并给出了70%的量化指标,可以说基本上把土地拍卖制度撵出了普通住宅市场,最大限度地限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使用范围。从这个角度看,我是基本满意的。

  在这次“房产新政”中,尤其令人欣慰的是政府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并没有采取片面压制老百姓购房需求的办法,而是要求采取通过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通过延长二手房转让营业税征缴适用时间的方法打击炒房行为、通过优先保证“三类房”的土地供应、通过对90平方米以下自住用房不提高首付款比例等办法来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在这里,我要对中央决策的科学性和以人为本的精神表示赞赏,虽然我曾经要求用猛药来对付房地产市场的重症。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虽然这次“6·1房产新政”的出发点和措施都的确很不错,但俗话说的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好的政策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最终还是一句空话。不错,新政的六项措施对房地产市场所涉及的银行、开发商和地方政府都给出了明确的约束和要求,但作为在房地产市场拥有巨大利益的相关方,它们会不会乖乖就范、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呢?在这里我要划一个大大的问号!

  首先,我们来分析银行,看看他们如何应对“6·1房产新政”。
  

  存贷差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量的减少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在房地产市场,贷款来自开发商、炒房者和住房消费者,这次房产新政并没有压制老百姓的购房需求,既然需求在那里,银行就不必担心来自开发商的风险,普通消费者的房贷坏账率一直都很低,对银行来说,也没有多少风险。所以,银行是乐意将钱贷给开发商和消费者,甚至是炒房者。对于开发商,这次新政只有项目资本金和空置3年以上两个硬性规定,可操作的空间很大;对于消费者,将首付提高到30%影响有限,而且对90平方米以下仍然保持首付20%,虽有自住的要求,但肯定会因为查证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被一笔带过;即使对方是炒房者,如果在全额征收营业税的压力下,仍然敢来贷款,银行也可以其是优质客户为理由以较低的首付比例将款贷给他。所以,银行可以采取很简单的方式非常轻松地化解新政对其造成的绝大部分影响。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开发商会怎么做来最大限度地确保自己的利益。

  这次新政除了对开发商项目资本金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擅自销售、变更项目等等行为有明确地规定外,没有更多的约束。新政力推的“三类房”建设却可以成为开发商下一个大有操作空间的好机会。在房地产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开发商不能没有地方政府这个好朋友提供机会,地方政府也不能没有开发商这个好朋友的配合。再加上新政对“三类房”的建设标准和价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完全可以和地方政府联手抬高“三类房”的价格,只要这个价格比现在的房价略低一些就可以了,这样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和现在的区别仅仅是现在靠建大房子赚钱,以后要靠中小房子赚钱。

  第三,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最大的获益者,新政针对其出台的措施最多,对其利益影响最大。单单是土地政策一项,如果不折不扣地按中央政策执行,其损失就不可估量。以前一块地只要拍卖时开发商敢买,再高的价都可以,现在不行了,土地要主要提供给“三类房”的建设,而且房价上限被限定住,地价也就不能象以前那样无限制地往上窜了。以前可以通过增加拆迁量人为制造住房需求,现在这条路也被限制通行了。不过,难道这样,我们聪明的地方政府就无计可施了吗?当然不会!除了上面讲的和开发商联手抬高“三类房”的价格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可以依据新政中的照顾条款争取减少“三类房”的建设面积,其它城市就更简单了,只要搞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就可以了,理由当然非常充足:地方县市要发展,钱从哪里来?钱从土地来,你把土地限死了,让我怎么发展?地方县市发展不起来,全省的GDP怎么提升?领导的政绩从哪来?那好,就通融一下吧。看看,新政就可以这样被搞定,简单吧?

  所以,既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么就要针对下面可能的对策,把政策定得更完善些,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不要政策一出就万事大吉了,更重要更关键难度更大的监管任务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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